一、出台背景
市民政局曾于2022年8月印发了行政裁量基准,共设行政裁量基准234阶次,其中行政处罚6项,设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5阶次,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当时有效的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对行政处罚提出了新的要求;民政领域一些新制定修订的法规、规章陆续颁布实施,增加了民政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我市原有的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无法满足当前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加之省民政厅于2024年9月25日出台了全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四张清单,因此,我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二、起草情况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和<辽宁省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辽民法函〔2024〕146号)文件形成初稿后,由市民政局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区、县(市)民政局初审,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沈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沈阳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力争制定一套适合我市民政领域执法实际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主要内容
(一)沈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
为推进全市民政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本次统筹编制了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全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事项包括社会团体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慈善组织监管、社会救助监管、区划地名监管、养老服务监管、殡葬管理等7个业务领域59项,视情况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4个阶次。
1.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2.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3.一般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
4.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二)沈阳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四张清单”涉及社会团体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社会救助监管、区划地名监管、殡葬管理、养老服务监管、慈善组织监管7个领域,分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即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事由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2.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中的减轻情形一致。
3.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中的从轻情形一致。
4.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