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辽宁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决定开展2024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二、评估对象
1.截至2024年10月15日,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评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
2.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全市性社会组织。
3.特殊情况下,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原则上获得评估等级满1年,有意愿晋升且符合晋升评估等级相关条件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特殊情况是指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获评上一个评估等级后一年内可达到5A评估等级标准。
4.区、县(市)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申报4A、5A等级评估的,由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参评资格后,对社会组织自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报沈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统一按程序进行评定。相关时限要求参照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时限确定。
5.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①未参加上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②上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③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而未建立党组织的;
④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⑤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违法失信名单的;
⑥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⑦评估期间发生与章程宗旨严重背离,或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
⑧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评估内容
以《沈阳市社会组织评估指标(2024版)》为评分依据,评估结果分为五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
四、评估方式
由沈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统筹推进评估工作,具体评估工作由评估专家组负责。
评估工作采取社会组织自我评估申报、评估专家组初审材料、实地检查并提出评估意见、评估委员会确定最终评估等级的方式进行。
五、评审程序
社会组织评估要经过资格审核、材料准备、实地考察、确定等级、公示公告、颁发证书等6个环节。
六、评估结果运用
1.获得3A级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奖励。
2.评估等级在3A级以上是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之一。
3.获得4A级的社会组织,给予1年免提交年检财务审计报告的资格,获得5A级的社会组织给予连续2年免提交年检财务审计报告的资格。
4.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同时,将社会组织评估结果推送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5.获得3A级、4A级、5A级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分别自获得评估等级之日起1年、2年、3年内不列入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检查名单。
七、相关要求
对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和各社会组织提出宣传动员、积极参评、严格把关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