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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民发〔2024〕2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1-31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一、政策背景

我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依据《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3〕9号)规定,并结合我市有关要求开展。

二、政策内容

(一)明确救助对象范围

救助对象范围是贯穿整个工作的根本。救助对象有4个条件,①沈阳市户籍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含边缘)③经能力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④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救助对象需符合上述4个条件且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才涉及后续的补贴工作。

(二)确定承接服务机构

确定承接服务的养老机构有一个前提和一个底线。一个前提,就是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这个收费标准是指针对收住我们救助对象的费用标准,不是养老机构面向社会老年人的,它不能够超过当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一个底线是承接服务的养老机构要依法登记备案,并满足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也就是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同时还要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

满足这样要求的养老机构,对救助对象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就可以确定为承接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每个地区至少确定2家,优先考虑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需达到一级及以上等级标准。承接服务的养老机构确定以后,要及时在本地区政务网站进行公示。

(三)救助资金申请审批

确定承接服务机构以后,有意愿入住的救助对象,就可以进行救助资金的申请。救助工作按照“依申请、先评估、再入住、后救助”的原则实施。为了提升救助申请工作的便利性,按照财权、事权一致的原则,由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地负责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审批等相关环节,负责救助金的调整及终止。

(四)救助资金的发放

救助资金的发放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救助对象的补助,救助金额是用养老机构对救助对象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其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在救助对象入住承接服务养老机构满30日后,依照程序及时审定救助金额,并商请同级财政部门按月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另一方面,是对承接服务养老机构的绩效补助。各地区要定期对承接服务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结合考核结果对其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的总额不能超过向救助对象实际发放救助金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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