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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民发〔2024〕18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27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升,按照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民政局起草形成了《通知》,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意见并达成一致,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程序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提标幅度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9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1元。

2.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793元-158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1元—1642元。

3.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22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69元。

4.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232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62元。

(二)关于执行时间

新标准拟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落实提标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是省、市政府的一项重点民生工程,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做好调标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深入各地区对调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要对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调标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对调标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沟通、及时解决。

(二)规范管理,分类操作。各区、县(市)要切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落实。对新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或养育;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所需增支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按原渠道解决。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市)相关部门,特别是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对调标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设立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政策性问题,为群众了解、掌握各项政策提供方便。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 补助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2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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