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民政局门户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沈民发〔2023〕31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06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通知》。

二、明确照料护理对象

对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实施照料护理。

三、认定照料护理档次

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认定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的相应照料护理档次。

四、落实照料护理工作

(一)照料护理方式

对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指导集中供养机构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照料护理人,明确护理职责。

(二)照料护理内容

全自理特困人员。重点协助其维护居所卫生、保持个人清洁、确保规律饮食。半自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针对其具体情况,上门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等服务。

(三)照料护理协议签订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方、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沈阳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照料护理协议》。

(四)照料护理费规范使用及发放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拨付给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机构,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指导供养服务机构按规定统筹使用。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发放至照料护理方账户。照料护理费从照料护理人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

五、全面加强照料护理工作管理

(一)建立定期探访制度。

(二)加强照料护理服务质量评估。

(三)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四)资金保障。

(五)监督检查


文件链接: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

版权所有:沈阳市民政局|网站地图|维护制作:沈阳市民政局 辽ICP备10016557号
联系电话:024—23468801 网站识别码:2101000054 辽公网安备:21010202000479
沈阳市民政局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4-23468801
Copyright(c)shenyang civil affairs bureau.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