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通知》。
二、明确照料护理对象
对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实施照料护理。
三、认定照料护理档次
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认定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的相应照料护理档次。
四、落实照料护理工作
(一)照料护理方式
对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指导集中供养机构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照料护理人,明确护理职责。
(二)照料护理内容
全自理特困人员。重点协助其维护居所卫生、保持个人清洁、确保规律饮食。半自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针对其具体情况,上门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等服务。
(三)照料护理协议签订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方、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沈阳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照料护理协议》。
(四)照料护理费规范使用及发放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拨付给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机构,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指导供养服务机构按规定统筹使用。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发放至照料护理方账户。照料护理费从照料护理人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
五、全面加强照料护理工作管理
(一)建立定期探访制度。
(二)加强照料护理服务质量评估。
(三)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四)资金保障。
(五)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