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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民发〔2023〕4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03-03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扶持政策从“补砖头”向“补人头”转变,打造“品质养老”民生工程,结合我市实际,对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政策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是提高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继续实施差异化补贴标准,原补贴标准根据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等级(星级)评定结果确定,调整后,补贴标准从服务质量等级(星级)评定结果和收住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两个方面确定,并提高补贴标准,最高由每人每月16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10元。同时,将设长照床位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纳入至补贴范围,以此推动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发展。该政策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二是调整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贴方式。政府提供房产的中心,由属地政府装修改造,市财政对区、县(市)财政按实际投入予以补助;社会力量建设的,由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补贴标准,市财政按比例予以补助。

三是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补贴政策。以社区为单位享受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补贴,对社区给予10万元补贴,每个社区仅享受一次建设补贴。

四是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补贴。可享受补贴的连锁数量由5个上调至7个,将连锁运营补贴承接机构调整为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再对承接社区养老服务站给予连锁运营补贴。

五是停止实施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政策,停止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政策。


文件链接: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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