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民政局门户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沈民发〔2021〕37号关于修订印发《沈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12-20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一、文件背景

为全面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部署,2021年4月26日,经民政部《民发〔2021〕43号》修订,新版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相关工作部署,根据省民政厅通知要求,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结合当前特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基层工作建议,做好我市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有关工作,推进政策覆盖层次化和救助分类化、精准化,进一步拓展政策覆盖范围,助力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我市出台了《关于修订印发沈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民发〔2021〕37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重点涉及7个部分。

一是规定认定条件。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是适当放宽无劳动能力认定范围。优化申办条件,将三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按条件纳入低保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是由区、县(市)劳动能力认定机构(小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三是释义无履行义务能力。一是特困人员,二是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是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是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是规定了申请及受理材料。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五是明确救助内容。从基本生活救助、照料护理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丧葬救助、住房救助及取暖救助7个方面对救助内容进行规范。其中,对丧葬救助中丧葬费用的支出、流程及标准进行了明确。

六是规定了自理能力评估指标。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进行规范,设立6项指标综合评估,并以此分为3个护理等级。

七是明确终止救助供养条件。对于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的、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内服刑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的以及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的人员,终止其特困供养待遇。

三、效果评估

本《通知》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形势和要求,对现行城乡特困供养工作进行补充和完善,将有利于城乡特困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提高特困群众救助的充分性、精准性,助力困难群众实现共同富裕。

  


文件链接:关于修订印发《沈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

版权所有:沈阳市民政局|网站地图|维护制作:沈阳市民政局 辽ICP备10016557号
联系电话:024—23468801 网站识别码:2101000054 辽公网安备:21010202000479
沈阳市民政局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4-23468801
Copyright(c)shenyang civil affairs bureau.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