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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民发〔2020〕18号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09-08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一、文件出台背景:2019年10月1日,《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条例》提出,将为我市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30至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为八十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七十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本着突出重点、适度普惠、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的原则,计划在全市100个社区先行试点。

二、执行标准和范围:2020年,全市在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9个区,安排100个社区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持有试点社区所在区户籍并居住在试点社区的60周岁(含)以上的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其中失能失智的给予每人每月45小时、半失能的给予每人每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持有试点社区所在区户籍并居住在试点社区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三、利民举措: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社会力量向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智、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保障其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包括理发、助浴、送餐、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助行、起居照料、失禁清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9个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以及人工肛门便袋护理、肌肉注射或皮下注射、导尿管护理、鼻胃管护理、PICC护理、压疮护理、上门慢病管理套餐7个助医服务项目。力争通过试点,总结我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发展的经验,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提升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整体水平,让老年人享受到更便捷、更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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