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为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需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4号)《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基层治理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沈委发〔2017〕70号)有关规定,对2013年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办法》进行修订,出台新的《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办法》
二、工作原则
一是严格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政策文件要求,充分借鉴先进省、市成功经验和做法。
二是充分考虑我市城乡社区治理的基本现状和工作目标,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工作机制,完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考核体系。
三是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方向明确,措施可行。
四是对我市现有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结构框架
《办法》分为十章,共三十一条,分别是总则、社区工作者的产生、社区工作者的配备、社区工作者的管理、社区工作者的待遇、社区工作者的培训、社区工作者的激励、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社区工作者的退出和附则。
(一)总则。阐述了《办法》的工作目标和政策依据,明晰了社区工作者的内涵、外延和基本职责。
(二)社区工作者的产生。阐述了社区工作者的产生方式,明确了社区工作者招聘的前提、主体、报考条件等。
(三)社区工作者的配备。明确了社区工作者的配备原则和比例。
(四)社区工作者的管理。阐述了市、区、街道在社区工作者管理中的权责,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管理、跨区(县、市)调任和档案管理,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调社区工作者。
(五)社区工作者的待遇。明确了社区工作者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他福利待遇等。
(六)社区工作者的培训。阐述了社区工作者培训体系的构成、类别和效果评估等。
(七)社区工作者的激励。主要包括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激励、职业激励和精神激励。
(八)社区工作者的考核。阐述了社区工作者考核的工作原则、依据、不同等次的比例等指导性意见。
(九)社区工作者的退出。明确了社区工作者退出的几种情形和退出程序。
(十)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机关和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