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民办发〔2021〕4号 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1998年10月25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并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修订。《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根据要求,市民政局每年对市本级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二、年检范围
2020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
三、年检时间
2021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四、年检内容
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按照章程召开会议及换届情况;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情况;人员变动情况;履行登记备案事项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诚信自律开展情况;财务管理、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五、年检程序
网上填报、 年检初审、年检审查、结论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