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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民发〔2020〕19号关于修订印发《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09-18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为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特别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充分保障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修订印发《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修订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细则》的必要性

一是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大部署,《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更加聚焦困难群体,充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让更多的困难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拓宽保障范围提供政策支撑。据统计,2015年至2019年,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由12.4万人下降到6.5万人,减少48%;投入救助资金由5.1亿元下降到3.9亿元,减少24%。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城乡低保标准逐年提高(城市提高18%,农村提高35%)的条件下,城乡低保资金投入和保障范围应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断增长。因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部署,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对现行低保政策进行完善和调整势在必行。

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乡居民收入结构的变化,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需要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低保认定指标体系,在收入型贫困家庭保障基本上,探索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保障办法,将困难居民医疗、教育、基本社会保险等刚性支出列入认定指标范围。

三是提高社会救助领域信息化服务管理水平,建立信息化治理监督体系,提升服务效率和工作质量,需要对低保认定、确认程序进行优化调整。

二、修订《细则》的依据

修订《细则》的主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大部署,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新修订的《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辽民〔2020〕36号)、《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等政策文件及我市低保工作实际。

三、《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一章五十六条,包括总则、申办条件、申请与受理、审核确认和低保金发放、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劳动能力认定、家庭收入财产认定范围及条件、家庭收入的核算与扣减、低保金的计算与分类上浮、动态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将低保“审批”规范为“确认”,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调整和新增:

(一)加大单人保障力度。将困难家庭中重残、重病人员、艾滋病患者、单亲未成年人、脱离家庭的宗教教职人员纳入单人保范围,其中重残人员由一、二级残疾人拓宽至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将申请单人保的重残人员家庭人均收入限定为低保标准的3倍,重病患者家庭人均收入限定为低保标准的5倍。

(二)建立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保障机制。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1-1.5倍之间的家庭确认为低收入家庭,将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1.5-3倍之间的家庭确认为困难家庭,并明确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保障的保障措施。

(三)简化申请要件及有关证明。低保申请人及其赡抚(扶)养义务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为基本要件。其他财产、土地、学籍、医疗、残疾、婚姻、就业、社保等相关证明,原则上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

(四)明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范围。按政策将社区矫正人员、看守所羁押未定刑人员列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同一户籍的父母与成年已婚子女可以按独立家庭申请低保。

(五)规范劳动能力认定。将公(工)伤人员对照公(工)伤等级认定劳动能力状况,确定相应劳动能力系数。

(六)明确家庭收入财产认定范围。扣减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计算家庭收入。明确家庭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获得的生产项目扶持资金和救助款物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七)规范农村劳动力灵活务工收入计算方法。计算农村劳动力在农闲时期灵活务工收入限定8个月以内,同时扣减务工期间必要的生活成本。

(八)适当放宽家庭财产限定条件。家庭房产条件按照上位政策放宽至最大,一般城市家庭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1.5倍,重病重残家庭为低保家庭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困难家庭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人均不超过低保年标准的3倍,拥有机动车辆市值不超过低保年标准的5倍。

(九)简化程序合理计算赡抚(扶)养费。赡、抚(扶)养费计算公式,参照省认定办法中公式,以家庭人均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在按低收入家庭生活标准扣减后计算。扩大赡抚(扶)养费减免计算范围,17类人员不计算赡抚(扶)养费,6类家庭减少计算赡抚(扶)养费。

(十)建立刚性支出型贫困家庭收入减免机制。对重病重残人员家庭、老年人家庭、因病致贫家庭、儿童学生家庭、普通残疾及优抚对象家庭按一定比例扣减计算家庭收入。

(十一)规范低保金分类上浮标准。对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残疾人明确划分,取消比照特困供养人员按60%上浮。

(十二)优化动态管理保持低保相对稳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大部署,对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低保金额度不做调整。

(十三)建立集体研究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党(工)委领导下,对辖区内低保审核、认定、经济状况核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有关居民的特殊实际困难,在基层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并存入低保档案。

(十四)规范其他一系列工作制度。对基层民主评议制度、低保对象生存认定制度、确认告知制度、低保关系迁移制度、备案制度、信息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十五)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核对和调查审核程序,属于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的,对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免于问责。

四、综合效益评估

建立科学规范的低保认定指标体系和工作管理体系是改革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本《细则》实施后,将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更广泛的惠及城乡困难居民。本《细则》聚焦特殊困难群体,拓宽单人保范围,科学界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考虑困难家庭刚性支出,减免计算家庭收入,合理界定家庭财产条件,简化减免赡抚养费计算办法,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将困难居民纳入低保范围,让更多更广泛的困难居民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分析测算,本《细则》实施后,我市低保对象(人口)预期目标是:由目前6.25万人增加到9万人左右,保障覆盖面由目前0.8%提高到1.2%左右(2020年6月全市户籍人口759万人),全口径增加投入救助资金1.5亿元(年总投入达5.4亿元),将惠及我市更广泛的生活困难家庭和人口。

二是为困难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低保救助服务。《细则》进一步简化申办流程和证明要件,强化信息系化核查,对赡抚养费不再与家庭成员捆绑核算,规范告知制度,这一系列措施将更加方便申请人办理低保,提高服务效能。

三是提高低保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适应社会救助监督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发展要求,《细则》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管理制度,推行信息化申请、审核、确认和管理,加强信息化监督,堵塞管理漏洞,同时建立容错免责和奖励机制,增强基层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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