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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民发〔2023〕6号关于印发沈阳市2023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3-15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民政局、精神文明办、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沈阳市2023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沈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2023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按照民政部等10个部门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结合开展“守护夕阳,温情探访”专项行动,着力实现探访关爱空巢留守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全覆盖,月探访率达到100%,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尊重意愿、主动服务,坚持安全为先、守住底线,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落实基层政府责任,及时发现、有效防范、稳妥化解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兜牢安全底线,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 

二、工作任务

(一)确定探访关爱对象

1.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2.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中老年人;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老年人;

4.失能和残疾老年人;

5.80岁以上独居、空巢、留守等老年人。

(二)明确探访关爱内容

1.健康方面。了解老年人语言表达能力、行动能力、反应能力、疾病情况、精神状况等。

2.经济方面。了解老年人是否存在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困难,是否纳入相应救助保障政策,相关经济方面的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

3.安全方面。了解老年人家庭房屋和水电暖气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安全方面情况。

4.需求方面。了解老年人是否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需求。

5.其他情况。了解老年人居住环境是否睦邻,家庭是否发生过重大家庭变故,是否受到突发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造成生活困难,是否落实相应的救助措施等。

(三)丰富探访关爱方式

1.全面调查摸底。各地区要指导街道(乡镇)安排专人对辖区常住居家老年人基本情况进行摸排,及时录入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逐一建立电子台账。卫健部门要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基本数据;残联要提供残疾老年人的基本数据。全面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接受探访关爱服务的意愿,并推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做到精准到村(居)、到户、到人。

2.分类开展探访。针对居家老年人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探访人员。按照老年人意愿,采用电话探访、视频探访和上门入户探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电话探访、视频探访适用于居家老年人身体状况良好,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上门入户探访适用于健康状况欠佳、生活存在困难,或受家庭变故、突发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家庭。上门入户探访要征得老年人同意。根据居家老年人生活状况探访频次可实行周访和月访,其中失能和残疾老年人每周至少要探访一次,其他老年人每月至少探访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加探访次数。

3.提供关爱帮扶。在探访中要全面了解居家老年人现实生活状况。对生活遇到困难的,要协助政策保障;对有相关养老服务需求的,要协调予以落实。

三、实施步骤

(一)各地区制定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2023年1月-3月)。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确定探访关爱服务对象和内容,围绕居家养老存在的困难或者安全风险,分类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探访台账(2023年4月-5月)。各地区要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网格员等力量,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摸底排查工作,全面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接受探访关爱服务的意愿,建立台账,并录入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

(三)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做好记录(2023年6月-12月)。探访关爱服务人员应围绕探访关爱服务内容全面开展分类探访关爱服务工作,同时将探访记录录入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地区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推动街道(乡镇)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协管职责,全力推进居家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居家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方案,确保规范有序开展工作。

(二)力量保障。各地区要创新机制,形成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业主委员会、网格员、家庭医生、养老服务人员、老党员、低龄健康老年人、亲属邻里等共同参与的探访关爱力量。发挥养老服务机构专业优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通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设施网络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各地区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探访关爱服务人员履行职责,将探访关爱服务作为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关心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内容。发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势,通过开展上门巡诊、健康管理等及时了解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做好慢病管理和健康监测。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纳入街道(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点)服务内容,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提供专业精准服务。鼓励城乡社区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坚持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相结合,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组织“老伙伴”等互助活动,引导低龄老年人服务高龄老年人。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探索在校生志愿服务计学分活动,引导在校生积极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进一步加强在校生尊老孝老敬老教育,不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日常巡查、上门维修等服务中同步开展探访关爱服务。积极组织志愿者、物流快递送餐人员参与探访关爱服务,为他们奉献爱心、服务社会搭建平台。

(三)技术保障。各地区要依托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完善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基础数据库,系统平台对录入的居家老年人自动生成具有定位功能的二维码,探访人员在老人家中探访期间,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可打开探访记录,确保探访真实精准。老年人相关探访信息即可推送给老年人子女,也可及时反馈给村(居)委会管理人员,做到及时反馈、精准探访、精心帮扶、精细服务。

(四)政策保障。对在实地探访中发现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要做好政策对接,对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及时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大病救助、贫困老年人高龄补贴、贫困居家老年人失能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范围。              

(五)服务保障。各地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作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托、助餐、助洁、助医、助浴、助急、助行、助购等服务。要不断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和农村互助点建设,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家门口的养老服务。要全面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支持社会力量运营和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为老服务企业,整合区域内家政、餐饮、洗浴中心、理发店、药店、商超等企业,打造综合为老服务联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生活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老年人探访关爱活动作为一项大事来抓,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破解难题、狠抓落实,确保探访关爱活动强力推进、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强化责任担当,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探访关爱活动精准开展。既要突出重点人群,又要兼顾全体老人,摸清每名老年人实情,因需分类开展探访关爱服务活动,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制度的可及性。

(三)加强宣传。各地区相关部门要把舆论宣传贯穿探访关爱服务全过程,坚持探访关爱服务到哪里,舆论宣传就跟到哪里,让每一名探访关爱人员成为养老服务政策的宣传员。通过多种形式扩大养老服务政策知晓率,不断营造全社会敬老、助老、孝老的浓厚氛围,凝聚起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推动探访关爱服务的整体合力。    

附件:1.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情况统计表

2.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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