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明确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沈阳市户籍、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2.加强机构管理。各区、县(市)民政局要遴选至少2家养老机构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并主动公示。遴选时要优先选择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需被评定为一级以上,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不具备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的,要与临近地区调剂使用。
3.优化申请流程。为提升救助申请工作便捷性,按照财权、事权一致的原则,由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地负责救助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批等相关环节,负责救助金的调整及终止。
4.加强资金保障。各区、县(市)要加大本级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基础上配套本级资金,提高补助标准。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沈民发〔2024〕2号辽民函【2023】9号 -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