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20〕18号)和《沈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1〕6号),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提质扩面,更好保障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现就2023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
2023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服务对象分为关爱型和普惠型两类人群。沈阳市户籍的关爱型老年人及试点社区中的普惠型老年人,在居住地社区申请享受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不属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二、服务对象及标准
(一)关爱型
1.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社区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社区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村(屯)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1次免费理发服务。
3.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关爱型老年人,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可同时享受30或45小时免费上门服务。
(二)普惠型
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试点社区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社区见《2023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社区明细表》(附件1)。
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普惠型老年人,不可同时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待遇,此类老年人每半年可自主选择一次待遇转换。
三、服务项目及承接主体
1.社区服务项目及承接主体。根据2021年至2022年试点经验及老年人实际需求,将面向社区老年人的《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指导性目录》原有的9个服务项目调整为理发、助浴、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5个服务项目。
各区、县(市)民政局应按照公开公正、就近就便、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鼓励各地区采取多元化招标方式,科学统筹辖区内为老服务资源,承接主体可单独承接1个服务项目,也可承接多个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家政或物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
2.村(屯)服务项目及承接主体。面向全市村(屯)关爱型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原则上为理发服务1项,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拓展其他服务项目。各区、县(市)民政局可依托老年协会等村民自治组织,或广泛动员社工站、公益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大专院校、爱心人士等,为村(屯)关爱型老年人提供免费服务。
四、资金来源及结算
1.城市社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按每小时30元折算,补助资金由老年人居住地的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区、县(市)民政局每月根据在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上记录的结算总工时,与各承接主体进行上月费用结算,将结算情况报区、县(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
2.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试点村(屯)可利用试点资金为村(屯)关爱型老年人低偿购买理发服务;其他村(屯)关爱型老年人享受理发服务均为公益性,可结合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探访工作开展,对于参与此项服务的社会组织、服务团队、企业等,区、县(市)民政局可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并在相关评优评先活动中给予优先考虑。
五、完善要素保障
(一)加强上培训管理
1.上门服务人员应参加由区、县(市)民政局组织开展的上门服务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将有关信息录入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后方可上岗。承接主体应与上门服务人员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老年人家属、住家保姆等与老年人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为该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2.村(屯)服务方应由区、县(市)民政局正式委托,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持续、稳定、专业的服务。考虑到农村老年人居住地较为分散的特点,对行动自如的老年人适合在集中场所开展服务,服务地点可选择已有的互助幸福院或利用村便民服务中心、闲置学校、民房、农家大院等场地。对于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服务方应合理安排时间和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二)强化考核监督
1.各区、县(市)民政局应建立“日跟踪,周排查,月回访”工作机制,每日查看城市社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上门服务开展情况,每周自行开展一次疑点订单排查并对问题订单做出相应处置,每月组织一次入户抽查回访。市民政局通过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对各地区开展实时监管,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同时,每月汇总各地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工作专报,作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各区、县(市)民政局要指导辖区村民委员会建立村(屯)关爱型老年人信息台账和服务台账,每月向市民政局报送《区县(市)农村关爱型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2)。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和服务流程,继续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20〕18号)执行。
附件:1.2023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社区明细表
2.区县(市)农村关爱型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情况汇总表(略)
沈阳市民政局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2023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社区明细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