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第一条 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提高民政执法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市民政局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抽查对象及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一是依法监管、统筹安排、综合实施;二是谁检查、谁反馈;三是公正、公开、高效、透明。
第四条 局人事编制处协调相关处室,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对外公示。
第五条 局综合法规处负责统筹“双随机、一公开”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市殡葬管理处负责指导对口业务检查工作,并具体实施本业务范围内监管机构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七条 每年至少开展1轮抽检工作,检查方式为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对社会组织的抽检比例不低于总数的0.1%,对慈善组织的抽检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对经营性公墓和涉外养老机构的抽检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原则上被抽查对象一年内被抽检一次。
存在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问题的被抽检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次数、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根据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经营性公墓和涉外养老机构等4个抽查对象名录库。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抽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根据市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局综合法规处提报当年行政监督检查计划。
局综合法规处对上报的行政监督检查计划进行审查,制定市民政局年度行政监督检查计划,列入行政检查计划的方可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抽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和执法扰民。
第十二条 通过电脑随机的方式,从被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抽查对象进行检查。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
第十三条 通过电脑随机的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派选不少于两名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在实施检查前,应当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和《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提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事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送达告知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时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
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时,执法检查人员要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抽查对象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见证。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对单个被抽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抽查对象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十八条 被抽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民政局综合法规处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被抽查对象,依法作出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检查结果中发现不属于民政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的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此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