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提升全市民政领域行政执法水平,按照省民政厅和市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要求,市民政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现将案卷评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7月至9月期间,由市民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营商环境建设处)牵头,组织行政审批处(行政许可)、社会组织管理局(行政处罚)、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殡葬管理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社会救助处(行政给付)、社会事务处(行政确认),参照《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标准》,结合本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抽查了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各领域已结案的部分执法案卷,重点评查了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执法决定内容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规范、执法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文书档案是否完善等方面情况。
行政审批处、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处、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殡葬管理处分别组织召开了由市民政局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及各区、县(市)民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执法案卷评查专题会议,开展互评互查案卷,对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对策。
二、存在问题
普遍问题:一线执法力量薄弱。缺少卷宗封面和案卷目录,卷内页码编写不规范。未附两名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执法对象)身份(资质)证明资料。执法文书中单位(审批)意见、盖章、签名或落款日期等未完整填写。图片类证据资料入卷不规范,未体现图片采集出处、证明目的等。执法文书中部分栏目与实际不符,未作调整完善。《送达回证》缺少两名执法人员签字。
(一)社会组织领域行政许可类
行政审批系统制式审批表与目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不相匹配。例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中,“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已脱钩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在此不出具意见,不加盖公章,要求脱钩的社会团体监事签字。
(二)社会组织领域行政处罚类
案卷建档立卷规范意识有待加强,部分卷宗卷内未标注页码、装订不整齐、未按执法文书目录排序。处罚决定书中未体现适用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具体情形,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内容。
(三)社会救助领域行政给付类
审批程序不规范,逻辑线不清晰。存在使用铅笔或可擦笔填写情况。存在要件不齐全导致审批时间超期问题。公示内容未显示公示出处。
(四)养老服务领域行政检查类
无询问或检查笔录,未完整体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现场检查录像未刻盘入卷归档。现场调查笔录未体现告知权利告知。
(五)婚姻登记领域行政确认类
补证要件里缺少丢失声明,户口簿、身份证扫描归档不在同一页。审查处理表格填写不严谨、不规范。
(六)殡葬管理领域行政检查类
无询问或检查笔录,未完整体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现场检查录像未刻盘入卷归档。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法治水平的重要手段。针对案卷评查中存在的问题,要严格对照《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通用标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2021年版)》等文件规定,完善本领域、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高度重视,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要充分认识到因执法不规范带来的各种风险,从底线思维统筹安排执法工作,克服执法人员不足等困难,鼓励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加强培训与开展自学相结合,快速提升执法人员法治水平。
(二)严格要求,履行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遵循沈阳市行政执法“十条禁令”,遵照在立案审批,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告知,现场调查、集体讨论会议记录、行政执法决定、送达等执法各环节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案情复杂等疑难情形,执法时要同步录音录像。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推行包容审慎执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三)以人为本,破解执法难题。充分考虑民政执法对象特殊性,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婚姻登记、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最低生活保障、殡葬服务等领域,依法做到法理情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对于系职权范围内但无上位法或政策明确规定而需要做出执法决定的情形,可在积极听取法律顾问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以解决民生问题为原则,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并向市民政局相关业务处室报告处理情况。
沈阳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