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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行政给付案例
时间:2023-09-11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一、基本案情

  受助人员刘某2023年3月24日由天津市救助部门转送至沈阳市救助管理站,因当时该人户籍信息不详细,很难查清身源,该人精神异常,在未查明身份期间暂住在沈阳市安宁医院进行治疗。皇姑区民政局与刘某户籍所在街道经过两个月的调查取证、走访核实,于2023年5月11日,皇姑区民政局联合刘某挂户街道将其接至属地一家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同时继续多方搜集材料为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结果

  依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五条之规定,对刘某提供医疗救助,下一步为其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对流浪乞讨人员从收容遣送向救助服务转型。秉承“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进行临时救助照料,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办理落户安置。刘某从天津救助部门送至沈阳市救助管理站后,皇姑区民政局联合其户籍所在街道多方寻找信息。该人已离沈20余年,查找线索十分困难。工作人员查找到其最初工作单位,打听其当年工作和生活情况,把点滴线索仔细比对、筛查,又与天津救助部门、天津警方多次发函,为刘某完善在天津就医信息,为下一步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基础信息。体现了民政救助“大爱寻亲、温暖回家”的宗旨,加强各部门的协作,顺应百姓期盼,提升救助服务质量,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二)法律适用

  依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五条。

  (三)执行示范点

    一是依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进行救助。二是创新性开展长效措施,针对长期置流浪人员,从根本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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