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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14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为推进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化,规范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案卷遵循标准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完整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化工作。

二、执法案卷注意事项

1.行政执法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案件基本信息、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2.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行政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理由及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和印章及日期;

4.送达回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送达时间和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和受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电子送达的应下载打印送达记录作为凭证。

三、执法案卷使用管理办法

1.执法处室(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整理归档,建立健全案卷登记簿,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案卷的管理;

2.执法案卷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执法案卷,可直接查看,不得带离存储档案处室。需复制或拷贝档案资料的,报执法案卷的承办处室领导批准;

3.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案卷调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调阅行政执法案卷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4.除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且经执法案卷承办处室领导批准借阅外,执法案卷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卷的,按照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5.对执法案卷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档案材料;

6.沈阳以外的有关部门来索要行政执法案卷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要求,由执法案卷承办处室按规定复制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案。

四、其他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执法权限的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市)民政局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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