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民政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市民政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民政领域营商环境,依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辽民办函﹝2022﹞101号)规定,市民政局制定《全市民政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市民政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沈阳市民政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