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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沈阳市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其他行政权力)
时间:2015-12-06 来源: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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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1 行政许可事项1
QTMZ0005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部分伤残人员残疾等级鉴定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2013年6月27日颁布)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民政局 1.鉴定责任:(1)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报批表》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2)鉴定结果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的逐级退还申请人;鉴定结果达到残疾等级的上报省民政厅。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MZ00060000 其他行政权力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复审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08〕15号)第五条: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的初审,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复审。第七条企业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仍然符合福利企业资格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相关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的初审,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复审)。第八条企业丧失福利企业资格的,应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填写《福利企业资格注销表》,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缴其《福利企业证书》,并抄告主管税务机关。第十条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组织一次福利企业年度资格审核认定,由企业填报《辽宁省福利企业年度资格认定表》,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对所属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逐级上报到省级民政部门,由省级民政部门出具年度资格认定意见。 市民政局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条件、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一次性告知区、县(市)福利企业管理部门需要补正的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2.复审责任:对区、县(市)福利企业管理部门申报材料及申报单位现场进行复审。3.确认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事项进行确认,上报省民政厅福利企业管理部门认定。4.实施责任:根据省民政厅福利企业管理部门认定意见,及时通知区、县(市)福利企业管理部门履行相关程序。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MZ00060001 其他行政权力 对养老机构的补贴 1.综合责任险补贴 【规范性文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沈政办[2015]10号)第四十条鼓励各类公办养老机构(包括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和民办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对投保养老机构由市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人均补助不超过60元。鼓励开展养老服务的机构、设施(包括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投保养老服务设施公众责任险,降低运营养老服务设施的机构、社会组织经营风险。对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由市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每个机构、设施补助不超过5000元。 市民政局 1.受理责任:区、县(市)民政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等规定,对参加投保的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和养老机构床位补贴资金款项进行汇总上报市民政部门。2.审查责任:市民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对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的汇总材料予以审核。3.确认责任:市民政部门对经确认的资助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和养老机构床位补贴资金款项进行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及投保的保险公司。4.送达责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投保的保险公司。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MZ00060002 其他行政权力 对养老机构的补贴 2.为民办养老机构给付养老机构床位补贴 【规范性文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沈政办[2015]10号)第三十八条对于达到规定标准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市财政按核定床位数量给予建设补贴,其中属于自建的,每张床位补贴1万元;属于租赁建设的,每张床位补贴6000元。补贴资金分5年拨付,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7:3配比。 市民政局 1.受理责任:区、县(市)民政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等规定,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评估、核查,提出意见,上报市民政部门。2.审查责任:市民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对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的申报资料予以审核,实地验收。3.确认责任:市民政部门对经确认的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和养老机构床位补贴资金款项进行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4.送达责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由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养老机构。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MZ00060003 其他行政权力 对养老机构的补贴 3.为已运营并达到星级标准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公建民营类)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规范性文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沈政办[2015]10号)第三十八条对于已运营并达到星级标准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公建民营类),按照实际入住床位数量给予每年每人补贴1200元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7:3配比。 市民政局 1.受理责任:区、县(市)民政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等规定,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评估、核查、提出意见,上报市民政部门。2.审查责任:市民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对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的申报资料予以审核,实地验收。3.确认责任:市民政部门对经确认的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和养老机构床位补贴资金款项进行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4.送达责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由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养老机构。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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