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沈阳市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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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1 行政许可事项1
QTMZ00010000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44号)第三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工作。第四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三)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民政局 1.制定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全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操作办法。(2)公布登记操作方案,明确提交相关材料的名称、数量,并明确提交的时限等要求。2.受理责任:受理市内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3.决定责任:(1)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根据所通过的职业水平评价级别相应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者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受理再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自动失效。4.事后管理责任:及时将登记资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并定期将本市当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报省民政厅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MZ0002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对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民政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年度检查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审查责任:材料齐全;对年检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年检的,加盖年检专用章。不予年检的,说明理由。4.公告责任:对社会组织年检事项进行公告。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MZ00040000 其他行政权力 残疾等级评定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2013年6月27日颁布)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市民政局 一、未在部队评残的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1.审查责任:对区、县(市)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2.报送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将材料上报省民政厅;对不符合条件的,上报省民政厅。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二、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及民兵民工残疾等级评定工作:1.审查责任:对区、县(市)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2.报送及退还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将材料上报省民政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区、县(市)民政部门。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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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1 行政许可事项1
QTMZ00010000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44号)第三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工作。第四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三)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民政局 1.制定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全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操作办法。(2)公布登记操作方案,明确提交相关材料的名称、数量,并明确提交的时限等要求。2.受理责任:受理市内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3.决定责任:(1)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根据所通过的职业水平评价级别相应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者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受理再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自动失效。4.事后管理责任:及时将登记资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并定期将本市当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报省民政厅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MZ0002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对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民政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年度检查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审查责任:材料齐全;对年检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年检的,加盖年检专用章。不予年检的,说明理由。4.公告责任:对社会组织年检事项进行公告。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MZ00040000 其他行政权力 残疾等级评定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2013年6月27日颁布)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市民政局 一、未在部队评残的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1.审查责任:对区、县(市)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2.报送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将材料上报省民政厅;对不符合条件的,上报省民政厅。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二、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及民兵民工残疾等级评定工作:1.审查责任:对区、县(市)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2.报送及退还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将材料上报省民政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区、县(市)民政部门。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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