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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沈阳市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给付)
时间:2015-12-06 来源: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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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1 行政许可事项1
JFMZ00020001 行政给付 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给付 1.对病故军休干部发放特别抚恤金的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规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3号,2014年9月23日颁布)第九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作:(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规范性文件】《关于发给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离休退休干部家属特别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政干发字第227号)第三条移交政府安置并符合特别抚恤金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牺牲病故后,由其所在县或地区管理部门填写《特别抚恤呈报表》,并附有关条件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和牺牲病故证明书,送当地省军区政治部审核,报所在大军区政治部审查批准。 市民政局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特别抚恤金等级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通过审核的材料,报沈阳军分区。5.实施责任:特别抚恤金到位后,及时通知所在管理中心领取、发给。6.事后监督责任:对各管理中心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020002 行政给付 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给付 2.对军休干部发放护理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规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3号,2014年9月23日颁布)第九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公勤费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1995]后财字第198号)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发给护理费。【规范性文件】《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发给护理费。【规范性文件】《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伤残或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移交前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后由省民政部门审批。【规范性文件】《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精神病退休军人发放护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干[2013]149号)第一条发放范围:移交政府安置的因精神病退休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 市民政局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受理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生活不能自理状况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通过审核的材料,报省民政厅审批。5.实施责任:对符合条件者,按月发放护理费。6.事后监督责任:对休干经康复生活能自理后,停发护理费。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020003 行政给付 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给付 3.对享受正、副师职休干干诊给予医疗照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第六十一条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规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3号,2014年9月23日颁布)第九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规范性文件】《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待遇职级对应问题的通知》(政干发〔2007〕167号)技术4、5级和正局级享受正师职退休军官的医疗照顾待遇;技术6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7级和副局级享受副师职退休军官的医疗照顾待遇。 市民政局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受理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2.审核责任: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送达责任:对通过审核的材料报送沈阳市干部保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4.服务管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沈阳市干诊待遇落实。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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