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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沈阳市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其他行政权力)
时间:2015-12-06 来源: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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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1 行政许可事项1
QTMZ0007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复员退伍军人接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2011年10月29日颁布)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市民政局 1.受理责任:(1)受理部队、省民政厅移交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档案;(2)受理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报到;(3)公示接收所需材料,受理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接收材料。2.审查责任:(1)对接收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档案进行审查。合格转入安置地接收,不合格退回部队或省民政厅。(2)对市本级接收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接收材料进行审查,对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复员干部进行接收条件审查。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MZ0008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对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审核转报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劳社部函[2004]207号)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本辖区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二)负责向民政部申报本辖区需要建立的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并实施管理。(三)负责本辖区内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四)承担民政部安排或委托的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包括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民政局 1.制定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全市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方案。(2)公布鉴定操作方案,明确提交相关材料的名称、数量,并明确提交的时限等要求。2.受理责任:每年按规定时间受理市内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并报送第059号鉴定站。不符合要求的,直接退回。3.鉴定责任:鉴定考试委托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59站进行考试并汇总数据、填写表格,报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4.事后管理责任:对鉴定合格人员及时办理鉴定证书,并定期将本市当年鉴定合格人员信息报省民政厅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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