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今年以来,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精心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民政法定职责,深化民政领域改革,规范民政执法行为,严格民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2016年10月以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
(一)组织制度落实情况
1.推进依法行政,健全法治政府建设领导机制,适应法治政府建设需求。
建立健全了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履行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督促考核等职责。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处室及局属单位负责人分工落实。局党组书记、局长为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上半年召开一次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一次专题会议。
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沈阳市民政局2017年法治民政建设工作要点》,对年度法治民政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确定职责分工。每季度对法治民政建设工作进行阶段性具体部署。
局法制工作机构为综合法规处,现有工作人员6人,具体承担文字综合、文稿审核、法制建设、民政立法、执法监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范性文件审核、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提案办理及调查研究等工作,并负责管理市民政局4名公职律师。
2.行政决策权限明确,规则完善,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后评估制度落实。
贯彻落实《沈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沈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等制度及《沈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后评估制度落实。对《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沈阳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3.推进依法行政,法制宣传、培训制度落实。
制定《2017年市民政局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计划》。一是做好普法宣传,增强民政对象的法律知识素养。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充分利用清明节、国际社工日、“5?12”防灾减灾日、“5?15”政务公开日、“八一”建军节等时机,多形式、全方位地组织开展民政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扩大民政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和群众认知度。二是落实学法制度,推进民政系统全员法律知识培训。由综合法规处负责局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及执法培训,业务处室负责对区县进行业务法律法规培训,并将法制学习内容纳入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及局机关党委年度学习安排。
4.全面落实推进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出台《沈阳市民政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明确了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格要求、产生方式、任职期限、权利义务和日常运作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水平,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建立以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局机关由4名公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局属单位普遍聘任了社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加强法律顾问考核与管理。出台《沈阳市民政局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对《沈阳市民政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进行补充。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任期工作考核根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5.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
落实《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应诉办法》,实行局长出庭应诉制度。上半年我局有1件行政诉讼案件,目前尚未开庭。
6.立法计划按时完成,规范性文件符合规定。
开展《沈阳市居家养老条例》立法调研。落实《沈阳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出台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前由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征求公众意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使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可行性与合法性,并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审定。
对现有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期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进行公布,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及时修改或废止。新出台规范性文件均规定有效期。今年纳入清理范围的政府规章7件,均有效;规范性文件共5件,1件过有效期废止,4件继续有效。
7.按规定时间上报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并在政务公开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行政行为规范
8.执法主体、依据、内容、程序、职责权限、裁量标准、具体时限、监督方式、执法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落实《沈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制度》。局机关及授权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统一由市法制办进行审查、确认并公告。通过设置楼层处室政务公开公示板、实行网上公开等形式,将所有行政权力的主体、依据、内容、程序、职责权限、裁量标准、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均向社会公开。
9.行政(执法)行为裁量适当、文书规范;完善、健全行政执法管理机制。
重新修订调整《沈阳市民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进一步规范市民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在案卷中体现裁量基准。
10.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每年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考试,及时做好民政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和审验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今年新申领13人、换证10人。目前,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共63人。按照《沈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证件集中管理,执法证由法规处进行统一保管,行政执法人员需要使用证件时到法规处登记后使用。
11.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落实《沈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受理、审查批准及事后监管制度》、《沈阳市民政局行政检查程序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2.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禁止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或与执法人员收入挂钩。
落实《沈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备案程序规定》,加强行政处罚审核工作,实行行政处罚先例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由局综合法规处对违法事实及证据的真实性,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准确性,程序的合法性,决定的合理性,告知权利是否全面、准确,文书制作的规范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核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重大行政处罚及时到市法制办进行备案。今年我局有一例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3.执法案卷规范完整,定期评查。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上半年开展了一次案卷评查工作,由局综合法规处牵头,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工作和社会事务处、市殡葬管理处、市救助管理站和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各抽调一人组成案卷评查检查组,对市民政局及市救助管理站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社会组织年检等相关执法案卷或文书进行评查与互查,并将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进行反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4.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7〕28号)要求,成立沈阳市民政局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市民政局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组织推进试点工作的实施。
15.涉企执法评议情况,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方式等内容,并对外公示。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动态调整机制,并及时公开。制定了《沈阳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在适用主体、抽取基数、检查方式、操作流程、结果处置和信息公开方面,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和检查标准。
16.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三乱”整治工作扎实有效。
制定了《沈阳市民政局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安排专人每周、每月、每季度上报工作进展情况,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到目前为止未接到相关投诉举报。
17.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年度统计及时准确。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年度统计报表均能及时准确报送。
18.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落实,评议考核机制健全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分解执法职责,明确执法性质、种类、权限,并逐级分解到执法机构、处室及岗位,把职权运行的各个环节、责任主体、办理时限等予以明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各项职能,实现行政权力运行规范透明。并将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之中。
(三)行政行为无过错
19.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无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限期履行、变更、确认违法(无效),积极履行行政诉讼相应义务。
目前,我局有1件行政诉讼案件,已按期答辩,尚未开庭。
20.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无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限期履行、变更、确认违法(无效),积极履行行政复议相应义务。
目前,我局没有收到复议申请,无行政复议案件。
21.行政赔偿依法履行。
落实《沈阳市民政局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今年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发生。
22.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规定执行。
落实《沈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沈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没有行政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和行政行为过错责任未追究情况发生。
23.投诉举报依法处理。
多渠道解决群众诉求。利用沈阳民政网站和市民政局政风行风热线,结合“96100”和“96123”市民服务热线,在开展利民、便民服务的同时,设置了投诉功能,并设立了4名专职接听员,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局领导定期接听电话,听取市民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落实《沈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解决省政府纠风办“民心网”和“96123市民服务热线”、“市长信箱”上的市民各类诉求。
24.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监督职责依法履行。
2017年,市民政局共承办建议提案94件,其中,市人大代表建议38件、市政协委员提案54件、省政协委员提案2件;重点提案1件。同时,继续承办2件人大议案办理工作。市民政局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的重要方式、作为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作为解决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的有力抓手,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增强责任意识、规范办理程序,建议提案办理质量显著提高,实现了见面率、办复率、应满意率“三个百分之百”的目标。
二、工作亮点
(一)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
出台《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沈委办发〔2017〕21号),放宽社会组织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槛,开办资金标准由30000元降低至5000元,会员数量标准由50个(含)以上个人会员或20个(含)以上单位会员降低至30个(含)以上个人会员或10个(含)以上单位会员,同时,放宽社会组织办公用房标准,社区用房也可作为登记地址。
(二)建立社会组织失信“异常名录”制度
出台《沈阳市社会组织失信“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15种失当行为,包括,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等。被列入失信“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其登记管理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包括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力度;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列入失信“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再次被列入失信“异常名录”或者在期间整改不力的,民政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直至撤销登记等。
(三)简化养老院审批手续
取消部分养老院消防审批手续。对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院、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目前,已有8家养老院符合简化审批规定,取得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四)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
按照国家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卫计委、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对专项行动的要求,制定了《沈阳市2017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五查五改、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对照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五个方面内容,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活动。目前全市各养老院已对照民政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完成自纠自查,全市养老院信息已录入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各地区正在对辖区内所有养老院自查情况进行逐一核查。
三、存在问题
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我局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民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机制制度还需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与上级部门、其他地区的民政部门和横向部门沟通交流需要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专业知识还有待于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装订归档不够及时。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细化考核措施。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继续推进“三乱”专项整治工作。下半年根据全市出台的相关考核细则,制定我局依法行政考核细则,设定评分标准,加强日常考核,避免年底突击式迎检。
二是开展法治宣传培训工作。组织民政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系列培训,组织好相关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及省厅法制工作培训。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三是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三乱”整治工作、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结合,建立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制度,组织推进试点工作的实施,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做法和成效。
四是加强复议应诉工作。加强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范性建设,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和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程序,注重行政复议中的听证、和解、调解,推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水平。积极配合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对待、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五是深化法制工作为民政业务服务的职能。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过程。以明确执法主体,具备执法资格,严格执法程序为主要内容,做好执法部门和执法岗位人员的依法行政指导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六是加大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力度。通过回访、约访、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民政工作专项活动等多种形式,主动倾听代表委员的心声,积极落实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办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继续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沈阳市民政局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