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民政局门户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沈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时间:2024-04-19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民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举报范围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局或直属事业单位执法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含涉企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依法向本局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制度受理投诉举报。

二、投诉举报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属本局职权范围、由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投诉举报受理

(一)受理部门
    市民政局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会同相关处室调查、处理,并为不愿公开姓名或单位的投诉举报人保密。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图们路20号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23468801

邮箱:bgs-smzj@shenyang.gov.cn 

(二)受理程序

1.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应在自接到投诉举报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3)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举报的,应予受理。

2.调查:局法制机构在受理投诉举报后根据投诉举报涉及的内容,会同相关处室、单位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处理 :经查属本局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按《沈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反馈

对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反馈,由局法制机构按下列规定进行反馈:

(一)投诉举报事实不符,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

(二)对被投诉举报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人;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将处理结果呈报给上级机关;

(四)新闻媒体等单位转来的投诉举报案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新闻单位。

五、投诉举报的办理期限

(一)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二)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六、投诉举报处理告知

对违法行政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责任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投诉举报归档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局法制机构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各执法处室处理本领域各区、县(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自行归档。


版权所有:沈阳市民政局|网站地图|维护制作:沈阳市民政局 辽ICP备10016557号
联系电话:024—23468801 网站识别码:2101000054 辽公网安备:21010202000479
沈阳市民政局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4-23468801
Copyright(c)shenyang civil affairs bureau.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