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民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举报范围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局或直属事业单位执法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含涉企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依法向本局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制度受理投诉举报。
二、投诉举报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属本局职权范围、由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投诉举报受理
(一)受理部门
市民政局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会同相关处室调查、处理,并为不愿公开姓名或单位的投诉举报人保密。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图们路20号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23468801
邮箱:bgs-smzj@shenyang.gov.cn
(二)受理程序
1.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应在自接到投诉举报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3)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举报的,应予受理。
2.调查:局法制机构在受理投诉举报后根据投诉举报涉及的内容,会同相关处室、单位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处理 :经查属本局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按《沈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反馈
对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反馈,由局法制机构按下列规定进行反馈:
(一)投诉举报事实不符,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
(二)对被投诉举报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人;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将处理结果呈报给上级机关;
(四)新闻媒体等单位转来的投诉举报案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新闻单位。
五、投诉举报的办理期限
(一)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二)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六、投诉举报处理告知
对违法行政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责任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投诉举报归档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局法制机构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各执法处室处理本领域各区、县(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自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