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及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调整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24﹞20号)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每人每月82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0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
从每人每月821元-164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0元-1700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从每人每月126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14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从每人每月246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610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73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7元;
2.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6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9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从每人每月63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7元;
4.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6元。
二、执行时间
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要充分认识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做好调标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深入各地区对调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要对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调标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对调标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沟通、及时解决。各区、县(市)要切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落实。对新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救助金,我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按照新标准执行,中省直驻沈单位参照新标准执行。各区、县(市)要做好所需资金保障工作,增支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按原渠道解决,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风险防范,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对调标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畅通社会救助热线,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为群众了解、掌握各项政策提供方便。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沈民发〔2024〕18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沈民发〔2024〕23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