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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民发〔2023〕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9-07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确保困难群众精准施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根据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3〕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现行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措施,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扩围增效力度

(一)规范完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准入条件。深化落实我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有关政策措施,综合考虑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刚性支出等情况,做好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判定申请人及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救助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纳入救助范围。

优化低保分类施保措施,对申请家庭中符合低保分类施保条件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重病患者、重残人员以及其他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按现行低保金分类上浮比例上浮其低保标准,将家庭总收入低于上浮后的家庭低保标准总和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优化单人保认定条件,重病、重残人员家庭实际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重病、重残人员可纳入单人保,其本人实际收入(不含应得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不受“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条件限制。

(二)加大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低保救助力度。年满18周岁无工薪收入、无经营性收入、未领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度残疾人(包括残联部门确认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申请低保救助时,先以家庭为单位按照现行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审核后未能纳入“家庭保”或“单人保”救助范围的,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按照下列条件予以审核确认,确认纳入救助范围后按照低保标准50%按月定额发放低保金:

1.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本人收入包括所得的赡养费、抚(扶)养费、供养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等转移性收入及财产性收入,不计算共同生活其他家庭成员收入,审核时按50%计算,并综合考虑基本社会保障等刚性支出,计算结果应低于低保标准。

2.重度残疾人本人名下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按折半计入)按照“1人户按2人核算”的原则计算,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规定条件。

3.依靠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所得供养费比照现行赡、抚(扶)养费相关规定予以减免计算。依靠兄弟姐妹供养的,所得供养费或赡、抚(扶)养费100%予以豁免。

(三)放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介于低保标准1-2 倍之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可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房产条件按低保家庭规定条件认定,低保边缘家庭人均银行存款、金融资产、市场主体登记、机动车辆等条件不超过低保家庭规定条件的2倍。认定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时,1人户按2人核算。

(四)规范有关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评估计算方法。按照《关于全省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工作的通知》(辽民助函〔2022〕138号)和本市关于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有关规定,按照劳动能力系数或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年龄状况、最低工资标准核算灵活就业和灵活务工收入。进一步规范承包土地收入、养殖种植业收入核算标准。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以及其他实际收入与认定结果有较大差异的,通过“集体研究、一事一议”程序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校正,确保家庭收入评估结果的相对真实和准确。

有协议、裁决、判决明确赡、抚(扶)养义务人给付赡养、抚(扶)养费数额的,或者采取评估方法定额计算申请人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的,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无须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相关手续,不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在申请受理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工作。

(五)落实渐退和定期复核制度。救助对象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救助标准,按照《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沈民发〔2020〕19号)规定给予6-12个月渐退期救助。实施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制度,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服刑或死亡后,应当自其服刑判决之日或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家庭状况复核,并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以及停止救助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之前领取的保障金可不予要求退回。对已办理完退休手续但实际未获得退休金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可按原标准继续给予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并在实际获得退休金后3个月内完成对其家庭状况复核,并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以及停止救助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之前领取的保障金可不予要求退回。

二、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困难职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受理,办理一次性临时救助。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应不高于3个月的低保标准,每年救助一次。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失业保险部门信息共享,精准实施临时救助,帮助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二)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全面落实街道(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确保“小额先行救助”有效落实。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三)全面实行急难发生地直接救助机制。区、县(市)民政部门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实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机制,有条件的区、县(市)可有序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三、优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措施

(一)规范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计算特困人员申请人收入时,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效期3年,必要时每年进行1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二)全面落实照料护理服务。各区、县(市)民政局要指导街道(乡镇)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并按照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为照料护理服务方按月足额发放照料护理费。

(三)做好丧葬救助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丧葬事宜办理,原则上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若其亲属主动申请办理的,可委托亲属办理;分散供养的由街道(乡镇)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民政部门全额减免遗体接运费、冷藏费、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纸棺费、骨灰盒费六项基本丧葬服务费。减免项目以外发生的其他必要丧葬费用(如普通寿衣、抬尸、穿衣等)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合计不超过6个月救助供养金总额。

四、完善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易地搬迁和省内跨地区低保认定管理机制。对外埠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整户迁入我市长期居住的,要做好与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类别、救助标准和救助金额度,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重复纳入救助。对省内跨地区人员及家庭,按照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内跨地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助函〔2022〕172号),做好受理和认定工作。

(二)完善受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我市与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接,及时受理本地和异地协同办理的委托核对请求,实现跨省以及省内跨地区信息核对畅通运行,简化优化核对流程,严格按照期限反馈核对结果。积极拓展核对项目,优化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提升信息比对自动化水平。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帮扶机制。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加强与市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易返贫致贫人口信息数据,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数据比对和动态核查,密切关注增收能力较弱的重病、重残、高龄老人、未成年人等重点对象,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转介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规范即时受理快捷办理工作机制。对居民提出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申请要即时全部受理,街道(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经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要在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实地调查(协查)。区、县(市)民政部门自收到街道(乡镇)上报的审核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意见。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权限下放到街道(乡镇)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生对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规范公示公布制度,街道(乡镇)提出初审意见后,应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确认后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应当在所在社区(村)长期公布,公布单(册)由街道(乡镇)统一制作,根据救助对象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公开信息仅限于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基本信息。

(五)落实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机制。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强化申请人和社会救助对象的诚信申报、如实告知义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救助对象未主动告知的,区、县(市)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已履行告知义务,因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停止救助,不予要求退回获取的救助金。在动态管理过程中发现并查实未履行主动告知义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应及时停止救助,并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救助对象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区、县(市)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可以暂停救助,配合核对后并符合条件的可以恢复救助。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发挥社会救助领导小组议事作用,统筹民政、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职能部门,形成社会救助工作合力,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地见效,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水平不断提高。

(二)做好资金保障。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省、市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以及省、市财政对各区、县(市)政府用于落实“三保”任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按时足额拨付、发放到位。

(三)增强工作力量。各区、县(市)要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沈委办发〔2022〕1号)有关要求,加强基层服务保障,落实区县级民政部门2名以上、街道(乡镇)4名以上专职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在村级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社区(村)应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社会救助经办人员集中培训,采取专家授课、案例教学、经验介绍等方式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政策理解和把握能力。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市)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精准实施,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推进社会救助扩围增效。鼓励区、县(市)购买第三方绩效评价或审计服务,对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含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或专项审计。各区、县(市)要建立社会救助领域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沈民发〔2023〕15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民政局

中共沈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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