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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2-12-08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产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

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过程中,发挥着托底线、救急难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 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74号)等规定,现将本市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构建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应救尽救,便捷高效;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坚持救急难,托底线。

三、职责分工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督管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住房、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推动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区、县(市)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和临时救助金发放等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困难排查、救助受理、调查核实、信息报送、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等工作。

四、救助对象

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因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五、救助范围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是指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救助。其救助范围为:

1.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3.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是指对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过渡性救助。其救助范围为:

1.因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经各类医保报销、保险赔偿、人身伤害或事故赔偿、医疗救助及各类帮扶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刚性住房承租费用;区、县(市)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救助。

(三)不予救助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救助:不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的;不配合调查的;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区、县(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受理程序

(一)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内居(村)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相关救助线索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依申请受理。本市户籍的申请对象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的申请对象,可向实际发难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根据需要提供下列材料: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城乡低保、特困、残疾等证明;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收入、资产及重大支出证明。凡是可以通过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或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救助时,需如实申报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需要进一步认定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及困难情形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应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受理困难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救助程序

(一)急难型救助。对于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在24小时内进行先行救助并发放临时救助款物。紧急情况缓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登记相关救助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二)支出型救助。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应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公示等程序,并尽可能简化工作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

1.审核。自申请人提供完备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由经办机构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入户调查、实地察看、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并将调查、评议结果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申请人申请救助的种类,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县(市)民政部门确认。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

2.确认。区、县(市)民政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直接做出审核确认。如遇特殊情况,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党(工)委集体研究,认定需履行核对程序的,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确认期限。

3.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市)民政部门确认后,将确认结果及时在申请对象所在的社区(村)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发放。公示无异议后,救助款物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八、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特殊情况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可发至监护人或确认的代理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提高救助时效性。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基本生活需求,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实物和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等方式给予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家庭困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困难家庭实际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或向相关部门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九、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按照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以及纳入其他救助制度的时间等因素确定相应的救助标准(救助款和实物折现的总额)。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或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认。

同一事由的临时救助,原则上每户(人)一年救助不超过2次。对于确需多次救助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

十、档案管理

(一)数据录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审核确认程序,将临时救助数据信息及时录入沈阳市民政服务管理平台。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定期并及时上报实施临时救助情况统计报表。

(二)规范档案。区、县(市)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制度。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一人一档管理,并统一保存。档案材料主要包括救助对象申请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走访调查材料、审核确认材料、公示材料等。

十一、资金保障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市财政对各区(县、市)予以适当补助。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严格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沈民〔2018〕205号)同时废止。《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69号)已于2020年12月失效。各区、县(市)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民政局备案。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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