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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权责清单
时间:2017-06-26 来源: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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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1
1 XKMZ00070000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设立登记  【法律】《慈善法》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民政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成立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慈善组织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公告责任:对社会组织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XKMZ00080000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认定  【法律】《慈善法》第十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民政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成立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换发慈善组织登记证书。不予认定的,说明理由。
4.公告责任:对社会组织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XKMZ00090000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捐赠资格审批  【法律】《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民政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成立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换发慈善组织登记证书。不予认定的,说明理由。
4.公告责任:对社会组织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XKMZ00010000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市民政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成立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变更、注销登记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公告责任:对社会组织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XKMZ00020000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市民政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成立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变更、注销登记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公告责任:对社会组织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XKMZ00030000 行政许可 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将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民政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成立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变更、注销登记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公告责任:对社会组织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XKMZ00040000 行政许可 涉外养老机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6月28日颁布)
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将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民政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成立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证书。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公告责任:对涉外养老机构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XKMZ00050000 行政许可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
67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规章】《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2005年10月12日颁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装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专用件并由本企业直接为残疾人或者患者装配使用的企业资格认定。
第三条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形式公布。从事《目录》中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发布“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通知》(民函〔2015〕71号)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将“假肢和矫正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民政局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条件、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2.确认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事项进行确认;认为需要对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场地使用功能等情况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格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发给《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公告责任:对认定事项进行公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CFMZ0001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5月13日颁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市民政局 1.立案责任:通过接受举报、巡查等方式,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0 CFMZ0001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5月13日颁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民政局 1.立案责任:通过接受举报、巡查等方式,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1 CFMZ0002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市民政局 1.立案责任:通过接受举报、巡查等方式,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2 CFMZ0002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市民政局 1.立案责任:通过接受举报、巡查等方式,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3 CFMZ0002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市民政局 1.立案责任:通过接受举报、巡查等方式,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4 CFMZ0002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社会团体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市民政局 1.立案责任:通过接受举报、巡查等方式,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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