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命名规则-公共开敞空间
作者:admin 2015 年 04 月 16 日
3、公共开敞空间 (1)公园 规划公园通名包括“公园、园”。 以游憩功能为主,具有完善设施和良好绿化环境,服务半径超过500 米,向公众开放的室外公共活动空间以“公园”为通名;其中以特定内容、形式为主的可以采用“园”为通名。 以游憩功能为主,具有一定设施和良好绿化环境,服务半径不足500 米,向公众开放的室外公共活动空间以“园”为通名。 (2)绿地 规划绿地通名为“绿地”。具体为以生态或景观功能为主,具有良好绿化环境的室外公共空间以“绿地”为通名。 (3)广场 规划广场通名为“广场”。具体为以集会、游憩或交通集散功能为主,具有大面积硬质铺地、向公众开放的室外公共活动场地以“广场”为通名;以及被城市主干路环绕,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景观环境, 具有重要标识作用的室外公共空间,以“广场”为通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