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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规则-公共开敞空间
时间:2017-06-22 来源: 文字大小:    

地名命名规则-公共开敞空间        

作者:admin   2015 年 04 月 16 日          

3、公共开敞空间
(1)公园
规划公园通名包括“公园、园”。
以游憩功能为主,具有完善设施和良好绿化环境,服务半径超过500 米,向公众开放的室外公共活动空间以“公园”为通名;其中以特定内容、形式为主的可以采用“园”为通名。
以游憩功能为主,具有一定设施和良好绿化环境,服务半径不足500 米,向公众开放的室外公共活动空间以“园”为通名。
(2)绿地
规划绿地通名为“绿地”。具体为以生态或景观功能为主,具有良好绿化环境的室外公共空间以“绿地”为通名。
(3)广场
规划广场通名为“广场”。具体为以集会、游憩或交通集散功能为主,具有大面积硬质铺地、向公众开放的室外公共活动场地以“广场”为通名;以及被城市主干路环绕,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景观环境,
具有重要标识作用的室外公共空间,以“广场”为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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