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命名规则-大型建筑物及群体
作者:admin 2015 年 04 月 16 日
大型建筑物及群体 以《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2009 年)中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体、标志性建筑标准为基础,本次规划中的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体主要包括大型标志性建筑、建筑综合体、居住建筑群、大型公共建筑群四种类型。 大型标志性建筑是指:用地相对独立、功能相对单一、建筑平面占地规模较大或建筑高度较高、在形式上具有标志作用的大型公共建筑。 建筑综合体是指:具有多种以上城市功能(商业、办公、居住、宾馆、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的大型建筑。 居住建筑群是指:用地独立、管理统一的居住小区或商业住宅楼盘。 大型公共建筑群是指:由多栋大型公共建筑或建筑综合体组成的建筑群。 以上各建筑或建筑群体在城市中起到重要的标志作用,使用广泛,规划在满足《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2009 年)中关于建筑高度、占地面积、建筑规模等要求的基础上,在具体命名还应具有以下特点。 (1)大型标志性建筑 规划通名包括“大厦、大楼、商厦、宾馆、酒店、饭店、公寓、商场、百货”等。 其中,以商务办公功能为主,高度较高的大型建筑可以采用“大厦、大楼”为通名; 具有大型商场以及其他附属功能,高度较高的大型建筑可以采用“商厦”为通名; 以商业购物功能为主的大型建筑可以采用“商场、百货”等为通名; 以住宿、餐饮功能为主的大型建筑可以采用“宾馆、酒店、饭店”为通名; 以居住功能为主体的大型建筑可以采用“公寓”为通名。 (2)居住建筑群(居住区) 规划通名包括“山庄、小区、园、苑、庭、阁、家、轩、院、居、舍、坊”等,控制“村、镇、城”的使用。 其中,依山而建、以低层建筑为主的居住建筑群(居住区)可以 采用“山庄”为通名,不是依山而建的,不得用“山庄”为通名; 其他居住建筑群(居住区)可以采用“小区、园、苑、庭、阁、家、轩、院、居、舍、坊”等为通名,各通名的选择应与居住建筑群(居住区)的开发建设理念、环境特征相统一。 (3)建筑综合体及大型公共建筑群 规划通名包括“城、中心”等,控制“广场”的使用。 其中占地规模或建筑规模在全市或更大范围内领先的可以采用“城”为通名; 其中某种功能在全市或更大范围内服务规模、能级领先的可以采用“中心”为通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