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原则
一、在公路用地范围及控建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则。
二、必须控制本市内所有地方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内(是指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墙/栏外侧五米起算,省道三十米,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的非公路标志。
三、要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做到数量适当,间距合理,美观大方,不妨碍交通畅通,与公路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非公路标志牌之间纵向间距不少于1000米/个(环形岛、立交、平交路口除外),与公路标志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纵向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四、禁止在公路上的中央分隔带、路肩、边坡、排水沟和桥梁、隧道内、交通安全防护设置上及其他危害路产的地方设置广告牌。
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的标牌设施禁止附设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