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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地名工作启示
时间:2018-02-04 来源: 文字大小:    

 美国对地名工作十分重视,地名工作的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程度较高,并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开放性,对我国地名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地名工作概况

  (一)美国地名管理机构

  美国的地名管理机构是成立于1890年、隶属于内政部的美国地名委员会,由国土安全部、国防部、内政部、农业部、中央情报局、商务部、国会图书馆、邮政总局、政府印刷局等联邦机构的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审核地名命名申请,公布地名信息,颁布地名管理原则、规定和程序。地名委员会不会对无名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只是获得授权来处理新地名的申请。

  美国各州、县均有各自的地名委员会,作为当地的地名管理机构。

  (二)美国地名命名的有关规定

  一是使用罗马字母,即通常采用的英文字母。二是符合地方使用习惯。三是地名法定。通过国会法案和行政命令确定,或经过相应管理部门审核的地名为正式地名。四是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正式名称,非正式地名不允许单独使用。五是严格禁止正式地名中含有种族歧视、少数民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歧视的词语。六是允许以去世5年以上的人名命名地名,且此人必须与该地理实体具有直接和长期的联系。国内或国际著名人士的名称也可用作纪念性地名,即使其与该地理实体没有直接联系。七是避免地名重名。

  (三)美国地名信息化建设和公共服务

  美国地名信息系统(GNIS)中的国家地名数据库包含了超过250万条的地名信息,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区域名称、文化设施和生产设施名称。每条记录的相关信息包括:正式地名的书写形式;特征分类信息;位置信息以及部分地理坐标;用于定位的官方地图;海拔高度;同一地理实体的其他名称及拼写。

  美国地名信息系统的产品之一是国家地名索引,该索引包含了按州分类的地名和专门地名录,包括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另一个产品是国家数字化地名索引,即一张储存有地名信息的光盘。

  二、美国地名管理工作的特点

  一是地名管理的法制化程度高。首先,地名管理权限分明。各部门依法行政,各司其职,按照各自权限做好有关实体名称的管理工作。如由联邦政府出资建造的州际公路,由联邦政府命名。其次,地名法规较为完善。美国的地名管理法规可操作性强,不仅规定了普通情形,也兼顾了特殊或例外情况;不仅有原则性规定,还明确了具体的、可遵循的标准。第三,依法处理地名纠纷。一旦地名有冲突或发生重名,地名的所有者将通过司法途径而非行政途径寻求解决。

  二是公众广泛参与。一方面,命名过程注重社会参与。地名委员会在开展审核评估时,注重听取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联邦和所在州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公众的意见。在新地名命名过程中,要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关群体意见。另一方面,地名更名注重听取社会意见。美国对地名更名非常慎重,除少数特定情况外,国内地名一般不予更名,更名申请需经过州地名委员会、联邦和州及部落有关部门、当地政府、其他机构及公众的共同评估。

  三是具有很强的包容性。首先,允许以人名、外国地名命名地名。美国允许使用已去世人名,包括国内、国际人名命名本国地名。外国地名的使用也很普遍,早期移民搬用其故土地名来命名相关地理实体的,一般在前面加上一个“新”(New)字。其次,尊重民族和地区习俗。美国尊重原住民、少数民族及当地使用习惯,具体表述不强求全国一致;同时,禁止采用带有种族、民族、性别、宗教歧视色彩的词语。第三,地名标志不排斥外国文字。其他文字的地名不能单独使用,只能作为罗马字母形式地名的附属标识。

  四是地名信息化水平和信息开放程度高。首先,美国已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国家地名数据库和地名信息系统。地名委员会委托有关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地名普查工作,以搜集更多地名及相关信息,完善该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其次,信息资源共享程度高。美国地名信息系统不仅包含电子地图和有关地名要素,而且,在有关部门合作基础上,该系统具备了更多有价值信息。第三,地名信息服务注重公益性。只要出于公益或学术研究目的,均可向联邦有关部门免费索取地图等有关地名资料。

  五是注重历史地名保护。首先,历史地名的涵盖范围广。美国对历史地名的认定比较宽泛,只要具有40年以上历史,就被认定为历史地名。其次,保护历史地名的意识强。对历史地名进行更名非常困难,超过40年历史的地名更名需经过州立法机构批准。第三,注重历史地名研究。联邦政府出资委托与地名有关的科研机构开展地名文化和历史地名研究,探索地名的来历含义,如对一些来源于印第安语的地名进行考证等。

  六是地名标志实现城乡全覆盖。美国的地名标志较为完善,不论城市还是郊区,不论高速公路还是乡村道路,几乎每个路口都设有地名标志,实现了地名标志城乡全覆盖。

  三、对我国地名工作的启示和建议

  (一)进一步重视地名工作

  一是恢复各级地名委员会。地名工作涉及诸多政府职能部门,为加强对地名工作的领导,加快全国地名标准化进程,建议恢复各级地名委员会,作为地名工作的协调机构。地名委员会作为非独立机构,可由外交、国防、工信、民族、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文化等部门派员组成,其日常工作可由民政部门承担。二是大力推进地名立法工作。建议国家尽快对现行地名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解决地名管理法规滞后问题,以更好地规范各地地名管理工作,提高全国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二)提高地名工作开放性和包容性

  一是建立地名工作的社会参与机制。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应引入社会参与机制,地名的命名更名,尤其是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命名更名过程应采取召开听证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扩大地名工作的社会参与。二是适当放宽人名命名地名条件。为充分利用我国丰富历史文化资源,弘扬地方历史文化特色,建议修订现行地名管理法规,放宽以人名命名地名的条件,制定可操作的具体规定。三是有条件使用外国文字标注地名。目前,一些地方在地名标志上使用英文取代汉语拼音标注地名的现象较为普遍。建议对此行为加以正确规范引导,在地名标志上标注标准汉字及汉语拼音的前提下,允许标注英文或其他国家文字作为附属信息。

  (三)促进全国地名信息资源整合

  一是完成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建议国家应用最新技术,提高地名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加快完成全国范围的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建立覆盖全国、统一的地名数据库和地名信息系统。二是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地名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间信息资源整合,更好地满足大数据时代政府和公众对信息的需求。三是加强地名信息公共服务。在地名普查和信息资源整合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形式多样的地名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如地名查询网站、电子地图、手机查询地名软件等,提高地名公共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四)致力历史地名保护

  一是制定历史地名保护法规。加强历史地名保护是挖掘历史文化遗产和传承中华文明的内在要求。当前,随着城市大规模建设开发,历史地名大量消亡。建议国家将历史地名保护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参照文物保护办法制定历史地名保护法规、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实行分级保护。二是开展历史地名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历史地名及其文化内涵,如设置历史地名保护标志,组织编制历史地名书志图册,编纂历史地名档案、地名工具书等。三是恢复使用历史地名。鼓励社会各界合理利用本地区历史地名资源,形成地缘文化特质和区域品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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