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道路有偿冠名,是拓宽地名管理资金筹措渠道,弥补政府投入不足,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一种好方法。但在具体实施地名有偿冠名的时候,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操作中坚持合法性问题。地名是否可以实行有偿冠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虽然政府可以对其所掌握的城市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冠名权等相关权益进行市场化运作,实行最大限度的增值和获益,但实行道路有偿冠名,这在国务院的《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均无明确规定。因此,如果某地区想要实行道路有偿冠名的话,当地政府应该制定出可以实施有偿冠名的法律性文件,使之“冠”之有据。
二是如何把握实施有偿冠名的时机。实行道路有偿冠名需具备一定的条件方可实施。首先是当地的经济快速发展,涌现出一定数量的具有较强实力的著名大企业。其次是这些企业对有偿冠名的宣传作用有充分的认识,并有有偿冠名的意向。再次是当地政府在“经营城市”理念的支配下,有突破传统地名管理、进行创新和突破的魄力和勇气。因此,实行地名有偿冠名,前期的准备策划工作非常重要,必须全方位、多层次地进行宣传,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三是如何确定实行有偿冠名的范围。实行有偿冠名的道路、桥梁、广场等应该有所选择,不能滥用。对一些老百姓耳熟能详的老街道、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社会影响的道路、桥梁、广场不宜实行有偿冠名。冠名权有偿使用范围应该是新建的城市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跨河桥、城市广场、城市非主干道路、住宅小区道路,还有新建的经济开发区道路。
四是冠名企业资格认定的问题。地名是一个城市的“眼睛”,不仅应该具有稳定性,而且应该反映这个城市的特点和文化内涵。如果以某个企业的名称或其注册的商标冠名某个地名的话,则这个企业应该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和商业信誉,是当地比较著名的、群众比较认可的,而且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不能谁愿意出钱就卖给谁。因此,在选择冠名企业时应该制定相应的标准,谨慎而行。
五是有偿冠名的地名名称规范性问题。地名所冠的名称应该依据国务院的《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行有偿冠名时,承办的地名委员会应该制定出相应的章程来规范,将今后可能发生的问题预先列出并制定相关的解决方案,保证地名的稳定。
六是操作过程中公正性问题。实行地名有偿冠名,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必须杜绝“暗箱”操作,运行的整个过程均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承办的地名委员会应该在媒体上公开发布通告,把实行有偿冠名的道路、桥梁]广场等信息以及参加竞标企业的条件和标准在媒体上公布,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以报名参加。在拍卖的时候,应该选择具备一定规模的拍卖公司主持拍卖,拍卖师必须是国家注册拍卖师,并且请当地的公证处公证,或请当地的工商部门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