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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路名)命名应遵循的原则规范
时间:2018-02-04 来源: 文字大小: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从本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一)符合国家地名管理原则,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尊重历史和群众的愿望;

(二)一般不以人名、社会团体名称、企业名称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和地名作地名;

(三)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镇、村、街道、巷、住宅小区、楼宇、大型建筑物的名称,以及县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同音,并注意方言谐音的不良含义;

(四)镇、街道办事处、城镇社区、村、城镇社区名称应与其政府或机构驻地名称一致;

(五)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矿山、大中型企业,其名称应与当地的地名一致,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一致;

(六)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七)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名称;

(八)大道、路、街、巷、住宅小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申报命名;

(九)地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十)不以单纯序数命名;

(十一)禁止使用重叠通名,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

(十二)新建的居民住宅区、楼、大道、路、街、巷、大型建筑物、桥梁等,在项目立项、申请用地前,应当先办理地名命名手续,再审批用地。特殊情况时,可在审批用地的同时报审其名称;未经立项的在施工前由规划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提出定名方案,报经地名主管部门核准后作为施工和日后使用的标准名称;

(十三)未经报批的商住楼和住宅区名称,不受法律保护,传媒不得为其作广告宣传,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以非标准化名称批准销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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