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民政局门户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沈阳市楼门牌编制管理细则
时间:2017-03-22 来源:区划地名 文字大小:    

沈阳市楼门牌编制管理细则(暂行)

沈民〔2007〕144号

  为加强我市楼门牌的编制、设置与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地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以适应城市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和《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省人大〔1996〕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楼门牌的编制范围

  本《细则》中所称的楼门牌编制、设置与管理范围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物、建筑群体、住宅小区等的楼门(院)牌号,单元号,户、室、房间号,车库、网点、仓库等门牌号。凡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街、路、巷的标准地名,业经市政府正式命名和仍沿用原地名的,道路两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物、建筑群体、住宅小区等都应及时编制楼门牌号。

  二、楼门牌的编制单位

  各区、县(市)民政局的地名管理部门是楼门牌的编制、设置与管理的唯一单位,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楼门牌的编制、设置与管理工作。经地名管理部门依法编制、安装、使用的楼门牌为标准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和变更。市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各区、县(市)楼门牌的编制、设置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区、县(市)的城建、城管、规划、房地产、公安、公共事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地名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的楼门牌管理工作,并依据依法编制、安装、使用的标准楼门牌办理相关的业务

及事宜。

  三、楼门牌的编制原则

  (一)楼门牌号码的编排,必须使用县(市)以上政府命名的标准街路地名。

  (二)全市楼门牌实行一楼一号码;一门一号码;一户、室、房间一号码。

  (三)临时搭盖和违章建筑不予编排楼门牌。

  (四)街路两侧的楼门牌,以街路端点为起始点,按“自东向西、自南向北,左单右双”(东与南单、西与北双)的原则,按顺序连续编排。对历史遗留及已有的楼门牌应保持现状。

  (五)凡在街、路两侧编排的楼门牌号码,应为主号码。

  (六)凡主号码后面的建筑物、建筑群体、住宅小区,由主号码向里延伸编排主号码的支号,支号不分单双号,按序数编排。

  (七)一个建筑物、建筑群体、住宅小区、平房形成的院落,有两个以上的门分别建在几条街路上,只在相对主要街路的主门,编排主(楼、门、院)号码,其余的建筑门在所临街路上保留空号。对院落内,其它建筑物可依据主(楼、门、院)号码,按顺时针方向的顺序编排支号码。

  (八)取得《辽宁省建筑名称使用证》的封闭式建筑物、建筑群体、住宅小区,可视其座落位置、依据命名,自主入口处按顺序编排楼牌号码。开放式建筑群体、住宅小区,自主入口处,按顺时针方向的顺序编排楼牌号码。

  (九)区与区、区与县交界处楼门牌的编排,应以建筑占该区、县面积较多的区、县为主编排楼门牌号码。

  (十)凡街、路两侧有围墙、绿地的等,按距离大小适当预留空号。

  (十一)建筑物、建筑群体、住宅小区等主楼门牌号码编排后,按建筑设计轴线图分别编排网点、车库、仓库号码。并在制作门牌标志上注明主楼门牌号码、编排的号码(网点、车库、仓库),另加注“网点、车库、仓库”字样。

  (十二)每个单体建筑物按楼编排楼牌号码,楼牌之下编排单元门号、单元门内按层编排户、室、房间门号码。

  (十三)新建建筑物、建筑群体、住宅小区等,在楼门牌号码编排过程中,如使用原楼门牌号码(拆迁后原地新建)或在原地址编排新楼门牌号码时,需在《建筑物楼门牌编号审批表》的备注栏中,加以标明。

  (十四)建筑物、建筑群体为“联栋塔楼”,“裙房”编排主楼或门牌号码,“塔楼”视情况编排相应的楼门牌号码。

 (十五)县(市)政府所在地楼门牌号码的编制,按市区编排,乡、镇(街道办事处)有街、路的,参照市区编排。农村、城郊地区的农村部分的村(建制村)、自然村(屯)、包括村委会改社区居委会的均按顺序号编排号码。

  (十六)城区新建建筑物、建筑群体、住宅小区等,在申请办理楼门牌号码的同时,必须办理楼门牌号码、户、室、房间门牌号码使用证。

  (十七)旧建筑物、建筑群体、住宅小区等,在办理新旧地址证明的同时,必须办理楼门牌号码、户、室、房间门牌号码使用证。

  四、楼门牌的申办程序

  (一)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使用单位),在工程开工建设后的三个月内(如属新建商品房,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向区、县(市)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筑物楼门牌编号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辽宁省建筑名称使用证》等原件(存复印件);1:500建筑规划设计平面图(当年图)(有车库、仓库、网点的需要建筑设计轴线图);建筑物、建筑群体、住宅小区建筑效果图;开发单位与社区办公用房承诺书或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用房协议书。除提供上述要件外,对不能提供轴线图的旧建筑物,应提供房产局测绘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分层分户图。

  (二)区、县(市)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依据申请对现场进行实际勘察后,编制楼门牌号码。

  (三)编排楼门牌号码工作,应在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视情节另行办理。

  五、楼门牌的制作

  (一)楼门牌的制作标准,按国家标准《地名标牌 城乡》(GBl7733.1—1999)规定制作。

  (二)楼门牌的制作单位。由市民政局负责确认具有国家民政部颁发的地名标牌生产资格证的厂家制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生产厂家,各区、县(市)应到市局确定的厂家联系制作事宜。

  六、楼门牌的类别、规格及适用范围

  (一)楼牌:规格900×500(mm),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体、住宅小区等7层以下(含7层)的单体楼。规格1500×900(mm),适用于7层以上的单体楼。

  (二)门(院)牌:大门牌规格600×400(mm),适用于封闭式建筑群体、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院门。小门牌规格150×90(mm),适用于办公室、公寓、房间等。

  (三)户牌:规格150×60(mm),适用于居民户门。

  (四)单元牌:规格260×170(mm),适用于住宅小区的楼单元门。

  (五)楼层牌:规格Φ280(mm),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体、住宅小区的楼层。

  (六)车库:视车库大小,规格200×90(mm)、400×200(mm)。仓库:规格150×90(mm)。地下停车场:出入口牌,根据面积不等,规格分别为 800×400(mm)、1000×500(mm)。网点:规格400×300(mm)。

  七、楼门牌的安装

  (一)安装要求:楼牌的安装要统一规范,7层以下的建筑物(含7层)原则上安装在建筑物临街面二层至三层之间外墙的右上方。对8层以上较高的且底层带有车库、仓库、网点等的建筑物,需安装在建筑物临街面车库、仓库、网点等上面的一层至二层之间外墙右上方。门牌安装在门的上方,沿街的楼门牌要尽量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楼门牌的标志名称应与所在街路的名称相一致。

  (二)安装单位:由楼门牌生产厂家组织人员安装,各区、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助安装、并检查安装情况。

  八、楼门牌的收费

  楼门牌制作、安装的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楼门牌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1〕34号)文件执行。

  (一)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楼、门(院)牌、单元门、户、室、房间门牌、楼层牌、网点、车库、仓库门牌、地下停车场牌等的制作、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开发建设产权所有人(使用单位)承担。

  (二)旧建筑物、建筑群体、住宅小区的楼门牌,属更新改造范畴的,其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三)已取得建筑物产权、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产权使用权产生交易的,其楼、门(院)牌、单元门、户、室、房间门牌、楼层牌、网点、车库、仓库门牌、地下停车场牌等的制作、安装费用由相应的产权、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四)区、县(市)城区部分、县(市)政府所在地按上述规定执行。区、县(市)的农村部分可参照执行。

  九、楼门牌的管理

  楼门牌的编排、日常维护与管理,由各区、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对楼门牌严重破损和字迹模糊不清的,应及时予以更换。因临时原因,暂时取下楼门牌标志的,待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恢复原楼门牌标志的规定位置。新建建筑物在办理完楼门牌编号审批后,应及时安装楼门牌标志。楼门牌的编排、制作、安装工作完成后,其相关资料应按照《地名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01〕176号)文件执行。

  十、各区、县(市)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应将批准的标准楼门牌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十一、城建、城管、规划、房产、公安、公共事业(水、电、煤气、电信等)等部门必须使用标准地名的楼门牌。

  十二、对未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批的楼门牌等号码,宣传单位、新闻媒体不能公开宣传,商标、广告单位不得使用。

  十三、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市地名管理部门依据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和《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省人大〔1996〕74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细则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沈 阳 市 民 政 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沈 阳 市 房 产 局

                                        沈 阳 市 公 安 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版权所有:沈阳市民政局|网站地图|维护制作:沈阳市民政局 辽ICP备10016557号
联系电话:024—23468801 网站识别码:2101000054 辽公网安备:21010202000479
沈阳市民政局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4-23468801
Copyright(c)shenyang civil affairs bureau.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