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民政局门户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辽宁省行政区划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时间:2017-03-22 来源:区划地名 文字大小:    

辽宁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1996年10月14日 辽勘发〔1996〕8号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测绘是指对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行政区域界线进行的测绘工作,是勘界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统一勘界测绘技术标准,规范成果、资料,根据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技术规定》第七章第26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勘界测绘的目的是通过获取和表述行政区域界线的位置和走向等信息,为勘界和边界管理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第三条 勘界测绘内容包括界桩的埋设与测定、边界线的标绘、边界协议书附图的绘制、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的编写、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纂和制印。

  第四条 勘界测绘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统和高程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执行本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测绘技术规范。

  第五条 勘界测绘要充分利用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现有测绘成果,避免重复作业和浪费。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勘界测绘是在各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在实际工作中又需要明确的勘界技术问题,以勘界测绘技术补充规定的形式印发执行。


第二章 界桩的埋设与测定


 第八条 界桩制作与埋设

  (一)界桩类型分为三面型和双面型。

  (二)界桩由界碑和底座组成。界碑一般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成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用花岗岩、大理石等坚硬石料凿制成型;底座可在现场用钢筋混凝土浇灌,要求界碑底部露出四根不短于15厘米长的钢筋,以保证界碑和底座结合一体。

  (三)界桩应准确地埋设在选定的位置上。当对埋设位置的精度要求较高时,可采用安置稳固的投影架或通过选定点位拉十字线的方法,准确确定界桩的位置。

  (四)埋设界桩前,先将坑底(坑底土层松软时应填砂石)捣固、夯实,然后再现场浇灌底座并将界碑灌铸一体。埋设深度一般为0.5米,应视实地地基情况以埋设牢固为原则。

  (五)界桩类型与规格见附件一。

  第九条 界桩的编号与书写

  (一)边界线命名及代号确定市级边界线代号共4位数字,县级边界线代号共8位数字,由相邻两市、县(市、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的部分数字(以下简称代码简码)组成,各市、县(市、区)的行政区代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5)确定。边界线的命名由相邻两市、县(市、区)的简称加“线”字组成。代码简码数值小的市、县(市、区)在前。如:沈阳代码简码为01,抚顺代码简码为04,则沈阳与抚顺的边界线代号为“0104”,命名为“沈抚线”;再如:康平县代码简码“0123”,法库县代码为“0124”,则康平与法库的边界线代号为“01230124”,命名为“康法线”。

  (二)界桩点的编号

    1.界桩点编号由边界线代号和界桩号组成,边界线代号在前,界桩号一般沿边界线由西向东或由北向南,用阿拉伯数字从1至99为序全线统一进行编排。如:沈抚线第7号桩号的编号为010407,其中“7”为界桩号简码。

    2.三市、县(市、区)、乡(镇)边界线交会点(以下简称三交点)的编号取各自名称单字加罗马数字组成。如:建昌、兴城、绥中县(市)的交会点,即“建兴绥I”,界桩号简码为I。

    3.在已立界桩之间增树的新桩,其界桩号是在上一个原有界桩号后,加一短线,再加注数字序号。例如:010415-1,010415-2 等,其界桩号简码分别为:15-1、15-2;如上一界桩为三交点,则原界桩号加一短线,再加注数字序号组成。如:沈抚本I-1,界桩号简码为I-1。

    4.同号双立或三立界桩的界桩号,是在该界桩后标注大写英文字母。例如:0101502A、010507-1A、010507-1B、010507-1C,简码为:2A、2B、7-1A、7-1B、7-1C等。

    5.界桩号编排示例图见附件二。

  (三)界桩的书写界碑的两个宽面(三交点为三面)。自上而下书写(雕刻字或摸压)市、县(市、区)的名称(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在其汉字下加注自治县通用民族文字)、界桩号简码(除同级多个三次点加注简码外,其中三交点界桩号简码不予书写)、国务院(竖立之意)、竖立时间等字。同号双立或三立界桩,只在面向界桩所在地一方的宽面上书写所在地一方名称等内容。市、县(市、区)的名称只注专名。省略通名。如:大连市只注“大连”,桓仁满族自治县只注“桓仁”。界桩上书写的文、数字,其字体、字大小见附件一。字的笔画刻深度不浅于0.5厘米,并涂以红漆。

  第十条 界桩类型及位置的选定三交点竖立三面型界桩;边界重要地点竖立双面型界桩。同号双立界桩竖立在界河的两岸。并需测量每一桩点至双立界桩连线与边界线交点的距离;同号三立界桩竖立在界河的交叉口岸,并需测量每一界桩点至边界线在该交叉口处转折点的距离。上述测量数据要标注在界桩登记表内的界桩位置略图上。

  (二)界桩位置的选定界桩位置一般选在实地地貌不易辨别的边界线转折处、过境道路与边界线相交处、以线状地物中心线为界的边界线起迄处。其埋设地点应选在地基稳定并有利于界桩保护的地方。界桩竖立的密度,以能控制边界线的基本走向、尽量少设为原则(实地界线标志明显、又无道路通过的地段,一般不埋设界桩),由双方视边界线地形情况具体商定。

  第十一条 界桩点坐标与高程的测定

  (一)界桩点坐标的测定精度应以满足在回放时能保证与周围地物相关位置准确的要求为原则。界桩点坐标的测量方法和精度要求一般地区执行国家测绘局颁布的《航测外业规范》中1:1万地形图航测外业控制点的有关规定(高山、荒漠地区的精度要求可放宽到3倍中误差);采用全球定位系统测定点位时执行《GPS测量规范》;资源开发利用价值较高的地区执行国家测绘局颁布的《地籍测绘规范》中界址点的规定。

  (二)界桩点坐标一般要求实测。当实地测量确有困难,但能在图上准确判定界桩点位时,可在现有1:1万或最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量取,误差不得超过图上±0.3毫米,同时必须保证其与周围地物的相关位置准确。

  (三)界桩点高程从1:1万比例尺地图上根据等高线内插确定,误差不得超过1/3基本等高距。

  (四)测定界桩点坐标和高程所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要与所利用的地形图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一致。

  第十二条 界桩登记表的填写

  (一)界桩埋设之后,应当场量测有关数据,并按要求填写界桩登记表。

  (二)界桩登记表的内容主要包括:边界线代号、界桩号、界桩类型、材质、所在地、界桩与方位物相关位置、界桩位置略图、备注、双方负责人签名等栏目。

  (三)界桩位置略图比例尺为1:1万。略图上应标绘出界桩点、界桩方位物、边界线、界桩点周围地形和指北方向。当界桩不在界线上时,要在备注栏内说明界桩与界线的相互关系。

  (四)界桩位置略图在实地参照大比例尺地形图用铅笔绘制,室内着墨整饰,界桩符号用直径1.5毫米的圆圈表示,界线符号用0.3毫米的实线表示,方位物方向线用0.1毫米的实线绘出,图内其它要素按所参照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符号表示;界桩符号和界桩号、界线符号和图内方位物编号用红色,其它要素用黑色。

  (五)方位物一般不少于三个,确有困难时可适当减少。方位物应选择明显、固定、离界桩较近的地物。方位物不得选用军用或保密设施。界桩至方位物的距离(平距),一般应实地量测,精确到0.1米;当界桩点附近缺少永久性地物和地貌特征点,且对点位的精度要求又不很高时,可从图上量取,取位到图上0.1毫米。界桩至方位物的磁方位角注记到0.1度,测定精度0.2度。

  (六)方位物编号按界桩点到方位物的磁方位角从小到大顺时针编排。

  (七)所在地和双方签名栏的填写,按边界线代号的确定方法填写。如:沈抚线代号为0104,则所在地一栏沈阳在上,抚顺在下;签名栏沈阳在前,抚顺在后。乡(镇)界线无代号则可适当填写。界桩登记表的式样见附件三、四。


第三章 边界线的标绘


  第十三条 边界线的标绘是将双方确定的边界线、界桩点的位置准确地标绘在1:1万比例尺的地形图上。地形图的内容不能满足需要时,需对边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与确定边界线以及界桩位置有关的地物、地貌及地理名称注记进行补测、修测。在人烟稠密、情况复杂的地区,也可采用航摄像片进行调绘。补测的主要内容为:与边界线和界桩点位置有关的永久性地物、地貌。如关隘、河流、沟渠、堤塘、桥梁、涵洞、道路等。对地物地貌变化较小地区的新增地物应准确补调;对地貌地物变化大,直接影响边界线确定的地段应进行修测。对有争议的边界段,要进行地形图测绘,测绘面积和比例尺视实际需要而定。边界线的调绘为1:1万比例地形图上边界线两侧各1公里的范围。

  第十四条 界桩点、界线拐点及界线经过的独立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固定地物点的平面误差一般不大于图上±0.5毫米,同时应保证界桩点与各类地点相关位置的准确。

  第十五条 各类要素采用5色清绘。边界线用0.3毫米红色实线不间断表示(以线状地物中心线为界、且地物符号宽度小于1.0毫米时,界线符号在线状地物符号两侧交错相接绘出,每交错一次线划长度不超过1厘米)。界桩符号用直径1.5毫米红色小圆圈表示。界桩编号及县(市、区)、乡(镇)名称用红色注记。植被要素用绿色、地貌要素用棕色、水系要素用蓝色,其它要素用黑色绘出,各类要素符号的规格要与所利用的地形图上的相应符号的规格一致。

  第十六条 边界线的标绘工作要求在实地进行。对于高山困难地区,具有明显分界地性线(如分水线、合水线)且地物、地貌变化不大的边界地段,如双方能够在室内准确判明边界线走向和位置时,亦可由勘界双方在室内直接在地形图上标绘边界线,也不再进行地物地貌的野外调绘。

  第十七条 边界地地理名称,如山、梁、峁、隘口、河流、沟渠、水库、湖泊、渡口、桥梁、道路、居民地等名称均应核准注明。

第四章 边界协议书附图的绘制

  第十八条 边界协议书附图是详细表示边界线和界桩点位置的重要勘界测绘成果。由双方政府负责人签字、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边界协议书附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边界线画法图。

  第十九条 边界协议书附图根据实测的界桩点坐标、协商确定或裁定的边界线及边界线的调绘成果认真标绘、整理而成。各类要素符号、颜色及规格要求与边界线的标绘成果一致。

  第二十条 边界协议书附图为1:1万比例尺的地形带状图(绘制范围为界线两侧1公里)。同一条边界线的地形图比例尺应一致。边界线局部地段确因边界线走向曲折复杂、容易引起界线走向不清时,边界协议书附图中应以能表示边界线位置的更大比例尺地形图作为补充。

  第二十条 边界协议书附图利用经补测或修测后的国家最新版的1:1万比例尺地形图标绘。在有条件情况下,可测制统一坐标的数字化边界协议书附图。

  第二十二条 边界协议书附图标绘1份,复印4份。由两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人在5份图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边界线详略集是依据勘界文件、边界协议书附图和勘界成果资料汇编而成的专用图集,是勘界成果的汇总。市、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界线详略集由省勘界办组织编印。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由市勘界办组织编印。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编纂和制印的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第五章 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


  第二十四条 边界线走向说明的编写

  (一)边界线走向说明是对边界线实地走向的完整描述。是边界协议书的核心内容。边界协议书附图是对边界线和界桩位置的图形表示,是勘界工作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边界线走向说明以明确描述边界线实际走向为原则。叙述简明清楚,采用通用的名词术语,地名准确,译名规范,并与边界协议书附图和实施情况相一致。

  (三)边界走向说明的编写一般以两界桩间为一自然段。根据界线所依附的自然地理情况分为若干条,每条可含若干自然段。

  (四)边界线走向说明可与标绘边界线工作一并进行,按照实地情况并结合边界协议书附图拟利用的地形图在实地编写。其内容一般包括每段边界线起迄点、界线在实地的标志、界线转折的方向、界线延伸的长度、界线经过的地形特征点、两界桩间界线长度等。

对以地貌特征清晰的合水线、分水线为界或以特定点连线为界的地段,可在地形图上量取有关数据,在室内编写边界线走向说明。

  (五)边界线走向说明中的距离及界线长度等数据,均以米为单位。实地量

测的数据,量测方法精度为1米时,取位到米;量测方法精度为0.1米时,取位

到0.1米,图上量取的距离精确到图上0.1毫米。

  (六)边界线走向说明中所涉及的方向,采用16方位制,以磁北方向为基准。十六个方位的含义是:

    1、北 348°45′-11°15′

    2、北偏东北 11°15′-33°45′

    3、东 北 33°45′-56°15′

    4、东偏东北 56°15′-78°45′

    5、东 78°45′-101°15′

    6、东偏东南 101°15′-123°45′

    7、东 南 123°45′-146°15′

    8、南偏东南 146°15′-168°45′

    9、南 168°45′-191°15′

    10、南偏西南 191°15′-213°45′

    11、西 南 213°45′-236°15′

    12、西偏西南 236°15′-258°45′

    13、西 258°45′-281°15′

    14、西偏西北 281°15′-303°45′

    15、西 北 303°45′-326°15′

    16、北偏西北 326°15′-348°15′

    十六方位图见附件六。

  第二十五条 界桩位置说明

  (一)界桩位置说明根据界桩登记表上所填写内容编写,包括界桩号、类型、材质、界桩与周围地物地貌的关系、界桩与边界线的关系、界桩与方位物的关系等内容。

  (二)界桩位置说明的编写一般以一个界桩为一自然段。与边界线走向说明的分条方法相一致。


第六章 成果整理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勘界测绘工作结束后,由双方勘界工作机构组织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全面检查、整理,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名。内容包括边界线标绘资料、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边界协议书附图、界桩埋设位置和界桩号编排、界桩成果表和界桩登记表、观测手簿和计算手簿、勘界测绘技术设计书、勘界测绘技术总结。以上各项成果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实行省、市两级负责的办法。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由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由各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勘界测绘成果的基本要求是:各类图表清晰易读,项目填写齐全,文字叙述简明确切,地理名称标注准确,简化字和少数民族语地名译音正确,一切原始记录和计算成果均正确无误,精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本规定,在勘界工作实施前,切实做好勘界测绘技术设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界桩类型及规格

      二、界桩号编排示例图

      三、界桩登记表式样(一)

      四、界桩登记表式样(二)

      五、界桩成果表式样

      六、十六方位图


版权所有:沈阳市民政局|网站地图|维护制作:沈阳市民政局 辽ICP备10016557号
联系电话:024—23468801 网站识别码:2101000054 辽公网安备:21010202000479
沈阳市民政局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4-23468801
Copyright(c)shenyang civil affairs bureau.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