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命名规则-城市道路
地名命名规则-城市道路
作者:admin 2015 年 04 月 16 日
1、城市道路 具体道路走向为下列情形之一时,以“街”为通名: ③与东西方向夹角四十五度、东北至西南方向的道路。 其中对城市空间结构起到重要作用,路面宽度40 米以上(含40米)、长度5000 米以上(含5000 米),或宽度50 米以上(含50 米)、长度4000 米以上(含4000 米),连接城市各功能片区的主干路、快速路可以命名为“大街、大路”。道路路面宽度不足12 米、长度不足500 米的城市支路可以以“巷”为通名。保留城区内以“巷”命名的现状道路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