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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规则-城市道路
时间:2017-06-22 来源: 文字大小:    

地名命名规则-城市道路        

作者:admin   2015 年 04 月 16 日          

1、城市道路
规划城市道路通名包括:“街、路”和“巷”。通过“街”与“路”的使用强化道路的方向性,东西向道路以“路”为通名、南北向道路以“街”为通名,斜向道路按照偏近的方向确定为“街”或“路”。

具体道路走向为下列情形之一时,以“街”为通名:
①正南北走向的道路;
②与南北方向夹角在四十五度以内的道路;
③与南北方向夹角四十五度、西北至东南方向的道路。
道路走向为下列情形之一时,以“路”为通名:
①正东西走向的道路;
②与东西方向夹角在四十五度以内的道路

③与东西方向夹角四十五度、东北至西南方向的道路。

其中对城市空间结构起到重要作用,路面宽度40 米以上(含40米)、长度5000 米以上(含5000 米),或宽度50 米以上(含50 米)、长度4000 米以上(含4000 米),连接城市各功能片区的主干路、快速路可以命名为“大街、大路”。道路路面宽度不足12 米、长度不足500 米的城市支路可以以“巷”为通名。保留城区内以“巷”命名的现状道路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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