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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名标准化的内容和原则
时间:2017-06-22 来源: 文字大小:    

我国地名标准化的内容和原则        

作者:admin   2016 年 04 月 22 日          

地名标准化是指地名称说、书写(包括译写)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地名标准化分地名国际标准化和地名国家标准化。各国家和地区地名标准化是地名国际标准化的基础。联合国第一届地名标准化会议赋予地名国家标准化的定义是:用本国官方语言或其他语言统一地名的书写形式并固定下来。我国地名标准化不仅要对一个地方有统一的称谓,固定的书写形式,而且进一步要求一个地名的读音和书写,要符合正音正字的规定,含义要健康,地名的命名、更名要履行法定的批准手续,对在一定区域内,相同级别、相同类型的地名还做了不应重名的要求等。现将我国地名标准化的主要内容及一般原则简述如下:

一、定字

一个地方,在某一民族语言文字中只能确定一种书写形式作为标准地名,即一地一名。对一地多名的情况,应确认一个标准名称,其它称谓或书写形式可作为别名、副名、曾名、俗名、雅名对待。有时存在着地名用字一名多写的现象,如把“凤仪岭”写成“鳳儀嶺”、“风义岺”,鳳、儀、嶺都是繁体字,不应再用了,而“风”“义”“岺”三字又都是错别字。把“村”写成“邨”,则是使用了异体字,也是不对的。地名中的错别字、异体字、繁体字(已废除的)都不是地名的标准书写形式。有些地名一名多写,往往是在地名译写工作中,由于同、近音汉字所造成的。如把青海的“囊谦”(藏语地名)写成“昂欠”;把蒙语表示“富余”含义的发音,汉译就有白音、白银、巴彦等多种写法。这也是要在地名标准化处理中需要解决的。

地名应使用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新命名地名,尽量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二、定音

地名的汉字读音以汉语普通话(北京音)为依据,这主要反映在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书写上。一般不依方言音进行罗马字母的拼写,但有些地名中的特殊读音,应予以照顾和保留。如江西铅山县的铅字,读Yan而不能读Qian;广西番禺县的番字,读Pan而不能读成Fan。对于一些尚未收入字词典的地名用字特殊读音,如确有保留意义,也应通过报批手续,予以正式承认。

有些地名用字为多音字,在这些地名的拼读时均应以国家审定的当地读音为准。如四川荥经县的荥字读Ying,河南荥阳县的荥字则读Xing;河南的浒湾,浒字读hu,而在江苏浒墅关中的浒字则读xu。

三、定义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旧中国和解放初期,存在一些有损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和侮辱劳动人民色彩以及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等含义不健康的地名。经过40多年的地名整顿及清理工作,这类地名已不多见了,但是在一些中、小地名中还可以找到残迹,含义庸俗及不健康的地名还存在。

一条汉语地名的汉字一旦确定下来,其地名含义也就自明了。这是因为我国汉字为表义文字,我国地名标准化的要求之一就是“含义健康”。含义不健康的内容主要是指四种情况:(1)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2)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3)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其庸俗的;(4)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对于这些问题,应予更名,以确定一个健康的含义。至于地名含义带有一定程度封建迷信色彩和神话传说故事等内容,则不应一律划入“不健康”之列。

四、重名的处理

为了使每个地名都能起到区别其不同地理实体的作用,最好是全国的所有地名都不重名。然而这是无论如何也办不到的。但经过努力,可以做到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或更大一些范围)低一级的地名不重名。因此,我国地名标准化在不重名问题上的要求是: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和国内外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不应重名;一个县、市内的乡、镇不应重名;一个乡内的村庄不应重名;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不应重名。另外,全国铁路站名、邮电局名也要求做到不重名。

处理重名的方法很多。但应注意一方面要做到地名标准化,一方面还要考虑方便群众,使群众乐于接受。一般常用的方法有:(1)数名相同,其一不动,其他启用别名或曾用名;(2)冠以方位、大小、姓氏等前置词,以示区分;(3)用方言谐音字加以区别,如有的地方金、新不分,黄、王不分,解、改不分,六、路不分。则可用同、近音汉字代替。(4)另起新名。

五、方言地名的处理

用方言字(词)命名地名,其用字在汉语规范用字范围之内,一般应照用,如鸡公山、猪姆山。雅化地名如已为社会所接受和熟悉,应定雅化名称为标准地名,原名视为俗名,如“集美”为俗名“寻尾”的雅化名称。如雅化名称违背社会所公认,则应将原方言词地名定为标准名称,如“下桥”(雅名“嘉儒”)。

在汉语地名中的方言土俗字,有一部分是在现代汉语字(词)典中查找不到的。这些方言土俗字出现在中小地名中较多,它给人们的认读、书写带来一定的困难。对这些字一般应用字音(或字义)相同或相近的规范汉字代替。对带有一定区域性或有特殊含义的(特别是通名用字),如确需保留,也应报国家语委进行审音定字。

六、专、通名的要求

一条标准地名应是由专名和通名两个部分构成。通名用字反映所称地物的地理属性(类别)。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命名地名,如城关镇、郊区、市区、铁桥等。尽量减少小区域内使用的方言地名通名用字。在新命名地名时,这些要求特别要严格做到。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还存在一些无通名地名。如啸天龙(山)、南见面(山)、七姐八妹(岛);存在着通名使用与地物属性不符的地名。如把礁石命名为XX岛,把岛又命名为XX礁;存在着纯通名词组命名的地名,这类情况在市辖区命名中较为严重。

七、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规范化译写

在少数民族语地名中,同样存在类似汉语地名的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重名、含义不好等问题,这些问题可参照汉语地名的标准化要求处理。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众多,语言、文字情况复杂,给这些地区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带来更大困难。对于多民族聚居区的地名。如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称谓时,各民族语都要确定其民族文字的标准书写形式。如无汉语称谓,应根据地名的通用情况,进行汉字译写。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应以少数民族语规范化文字和标准(通用)语音为依据。音译汉字也应以普通话语音为标准。地名的译写以音译为主。个别意译的为例外。但对于已约定俗成的汉字译名,即使译音不准,一般应沿用,不再重译。译写地名尽可能采用常用字,避免使用多音字,贬义字(词)和易引起“望文生义”的字词。

(转载 中国行政区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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