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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关于提高我市入住养老机构贫困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的提案(第070号)的答复
时间:2021-04-09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赵学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市入住养老机构贫困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困难家庭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补贴政策

一是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2014年12月,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制发《沈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沈残联发〔2014〕63号),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建立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2016年,市民政局会同市残联、财政局制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沈民发〔2016〕17号),在补贴标准方面,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高于省标准每人每月30元,增幅42.9%;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原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高于省标准每人每月25元,增幅45.5%,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涨幅居全省首位。在补贴对象范围方面,将生活补贴对象范围扩大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将护理补贴对象范围扩大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不断加强困难残疾人保障力度。

二是建立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2015年,我市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10号),并配套下发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的通知》,对我市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中60周岁(含)以上失能、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5元护理补贴,并于2017年提高至80元。

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无论是否入住养老机构,均可享受补贴政策。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拟赴北京、南京等城市学习考察,调整我市养老机构补贴办法,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根据养老机构收住对象身体状况(失能、残疾等)、困难程度分级分档给予运营补助,将补贴政策向困难家庭的失能、重度残疾人倾斜。

 感谢您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

联 系 人:魏雪莱

联系电话:2347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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