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委员,王珏委员:
两位委员提出的关于规范使用“社区食堂”标识的提案(第07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提案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1.进一步明确、规范“社区食堂”及其标识使用场景;2.进一步强化对于已备案“社区食堂”门店、助餐点的管理;3.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于没有在民政系统备案,私自使用“社区食堂”标识,悬挂“社区食堂”牌匾的餐饮场所,限期整改。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社区食堂”及其标识使用场景。2023年4月,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舌尖上的幸福”沈阳市老年人助餐暖心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及配套政策文件。其中,为推进助餐点规范化发展,提出了“五统一”(统一标识、统一资质、统一备案、统一监督、统一平台)的要求。为尊重企业和市场发展,我市在政策设计初期,本着不给企业增加负担的原则,未对老年助餐点的牌匾进行统一设计和要求,为区别于社会餐饮门店,市民政局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选定了“沈阳幸福长者食堂”logo,并为经过区民政、市场两部门联合备案的助餐点进行编号、授牌,录入“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中予以管理。随着“社区食堂”“老年助餐”等热度不断提升,有部分未经备案的社会餐饮门店也悬挂“社区食堂”牌匾,其中个别点位因经营不善在社会引发舆论,对政府公信力造成一定损坏。为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民政局、市市场局联合对包含“社区食堂”“社区服务餐厅”等字样的市场主体进行排查,共清理7家非备案点位。
二、关于强化对于已备案“社区食堂”门店、助餐点的管理。2023年10月,民政部等11个部门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2024年3月,省民政厅等15部门印发《辽宁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老年助餐方案》(辽民发〔2024〕5号)。按照国家、省工作方案的精神,结合一年来我市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推进中发现的问题,我市进一步调整优化政策,目前已起草《关于推进沈阳市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沈阳市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导则》《沈阳市老年助餐服务质量监测方案》等,进一步明确了“长者食堂”“助餐站”的建设标准以及准入、退出条件,明确了助餐服务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和服务质量监测制度,包括设置要求类、就餐环境类、菜品管理类、供餐服务类、延伸服务类、应急管理类、评价与改进等七大类、43项评价指标,通过星级评定的方式,进一步提升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三、关于开展“社区食堂”挂牌整改。新方案明确要求各助餐点位需避免使用“社区食堂”牌匾,各地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助餐点命名挂牌牌匾进行指导,对于未经备案但悬挂“社区食堂”牌匾的点位,劝导其摘牌或换牌整改。同时,市区两级将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于“沈阳幸福长者食堂”logo的辨识度。市民政局将会同第三方机构、相关部门、群众代表等多方开展服务监测,引入群众满意度测评,畅通举报监督渠道,多措并举推动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承办处室: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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