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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关于推动我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案(第0182号)的答复
时间:2019-04-02 来源: 文字大小:    

马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公建民营

目前我市养老机构总数达211家(城镇公办养老机构13家、农村中心敬老院37家、民办养老机构161家),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60家,社区养老服务站300家,社会化养老床位4.66万张。2019年,我市将集中力量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增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00个,改造社区养老服务站300个。

为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2018年10月,下发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无偿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市)政府要梳理、整合可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设施资源,无偿提供给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最大限度的降低运营成本,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二、做好公建民营指导工作

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辽民发〔2017〕75号)精神,指导开展公建民营的公办养老机构签订运营合同,明确设施服务定位及作为公有设施保障基本、兜底线的职责,明细国有资产、社会资本的归属和管理;合同期限及设施使用费等根据实际运营方前期投入、项目规模等具体情况确定。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调整了运营补贴标准。印发了《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民〔2018〕174号),进一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运营补贴实施阶梯化标准,最低每人每月85元,最高每人每月165元。

二是鼓励社会力量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印发了《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民〔2018〕175号),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公建民营或自建自营等方式,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将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由每个50万元,调整到60万-100万元;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补贴由每个10万元,调整到每个10-30万元。同时,增加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和连锁运营补贴,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星级评定,根据星级评定结果给予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5-13万元、社区养老服务站2-4万元的运营补贴;对连锁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补贴。

感谢您对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

联 系 人:魏雪莱

联系电话:23474364

 

 

 

沈阳市民政局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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