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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0675号)的答复
时间:2023-07-26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张玉琢代表:

现就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0675号)答复如下:

经与您前期电话沟通,您提出的建议主要涉及考虑相关村民委员会实际困难,加强指导帮助,加快推进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进度。

2022年11月2日,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印发了《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条件与程序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22〕35号),对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撤销村民委员会的4个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业生产比重下降、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以及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4个条件“科学设置、配备人员、配套设施、规范命名”。

文件同时明确提出,要稳慎开展‘村改居’。各地要严格遵循‘村改居’条件相关要求,坚持“一村一策”,成熟一个,实施一个,不搞一刀切。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分类处置,科学把握工作力度,稳妥处置好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原村民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利益。

我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22〕2号)文件精神,迅速组织各区县(市)政府依法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制定印发本地区规范文件。目前,12个涉农区县(市)均已结合本地实际,以政府(办)名义印发了“村改居”规范文件。

“村改居”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特别是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等方面涉及群众利益,历史遗留问题多。为此,我们会同市级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督导力度,督促涉农地区县(市)对拟进行“村改居”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重点指导,理顺原村改居集体资产与村集体成员关系、统筹考虑原村民利益保障、原村干部分流安置等问题的同时,集中精力解决好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资产管理、规模调整等问题,推动领导方式、组织架构、治理体系、服务方式的转变,确保拟改村尽快符合“村改居”全部条件,稳妥实现村民委员会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转型。

感谢您对基层治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联 系 人:夏时雨

联系电话:23469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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