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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十六届三次会议关于调整社区工作者退休年龄的建议(第0667号)的答复
时间:2020-04-23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杨丽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社区工作者退休年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建议内容,结合前期电话沟通了解,您建议将社区工作者退休年龄统一调整为55周岁。(主要指女性社区工作者,目前男性社区工作者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女性在我国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许多女性在达到现行退休年龄时正处于经验丰富、创造力强的阶段,应充分利用好这一群体的创新创造价值。相应延迟女性退休年龄,应该说是一种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但退休年龄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经济政策,涉及人口结构、人力资源供求、代际关系、社会保障基金平衡等多方面因素,由国家统一根据劳动力总量的变化情况、就业状况、社会保障基金长期可持续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界的接受程度,统筹考虑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问题。2015年初,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女性高级专家可到60周岁退休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这也是贯彻中共中央要求和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市社区工作者退休年龄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在市级层面进行调整,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另外,根据《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沈民发〔2018〕2号),我们对在社区岗位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市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骨干力量,近三年考核等次为优秀,在其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可继续聘用,并在换届选举中予以优先推荐。

感谢您对我市社区建设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联 系 人:张琼

    联系电话:23468813


                              沈阳市民政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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