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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十六届三次会议关于缓解社工压力提高社工待遇稳定社工队伍的建议(第0392号)的答复
时间:2020-04-22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倪琛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缓解社工压力提高社工待遇稳定社工队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建议内容,结合前期电话沟通,您建议:1.落实基层减负,释放社工压力;2.增加社工待遇,确定社工职业定位;                     3.解决社工工资待遇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为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市关于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解决社区行政事务多、工作繁重等问题,我市采取多项举措切实减轻社区和社区工作者负担,提升社区治理和为民服务水平。

一、扎实推进社区减负增效

(一)落实社区准入制度。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利义务,对应由政府协调管理的事务和居民自治的事务予以界定。印发了《沈阳市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台账等三项清单的通知》,对城乡社区反映最为强烈的建立台账、盖章证明和检查评比达标事项等三项清单进行梳理,将居(村)民委员会台账274项减至22项,盖章证明由81项减至22项,检查评比由21项减至10项,切实减轻社区工作负担,让社区工作者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组织和引导居民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活动。   

(二)“全市通办”提升社区服务效能。我市将社区事务一口式受理平台、社区网格管理服务平台纳入“全市便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体系,以“数据跑路”代替“人力跑腿”,在全市推行社区便民服务事项“全市通办”。通过部门系统优化,流程再造,打破户籍地或居住地受理限制,让居民群众在全市任何一个社区均能申请办理公共事务,有效提升社区智能化、高效化、便捷化治理水平。市民政局等多个部门多次到社区实地走访调研,并反复沟通会商、积极调度推动,115项社区便民服务事项自今年5月起,全部实现“全市通办”。

(三)创新社区运行服务模式。选取沈河区、浑南区的4个社区作为首批试点,将适宜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政务服务和养老、儿童等公共服务事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接,有效降低了社区运行成本,进一步厘清政府和社会职责。制定出台《沈阳市社区运行和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在4个社区运行和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24个社区。

二、保障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

近年来,我市连续提高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于2017年在全国率先达到上一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人均薪酬待遇达到5450元/月,统一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为适应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促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发展,2018年,我市出台《关于规范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的通知》(沈民〔2018〕65号),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和工作年限,划分三类12级,建立差异化薪酬激励机制。

三、健全社区工作者管理机制

为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需要,着力提升社区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沈民〔2018〕2号),进一步明晰了社区工作者的内涵和外延,强化了社区工作者实名制管理制度,完善了社区工作者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工作机制。目前,我市在社区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社区工作者、社区专职干事(如残疾人专干)、公益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类人员(如禁毒社工)等,不同的岗位人员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招录和管理,薪酬待遇标准由相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根据《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市、区(县市)两级组织部门宏观统筹,民政部门具体实施管理的社区工作者是指在本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包括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社区干事(即社区工作者,非残疾人专干等)。对于这些社区工作者,我们按照《关于规范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的通知》(沈民〔2018〕65号),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和工作年限确定薪酬待遇。

感谢您对我市社区建设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联 系 人:张琼

    联系电话:23468813

                            


                                   沈阳市民政局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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