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丽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养老机构本区养员占比及运营补贴拨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对养老机构建设发展经验相对不足区县(市)的指导和支持
2022年,市民政局实施养老行业综合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出台《沈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应急设施设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开展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隐患评估工作。以贯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为依托,对沈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进行强制标准和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的宣贯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到2022年底,实现《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达标率100%。
二、调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经费来源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94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民〔2018〕174号)精神,由省、市两级财政承担90%以上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由各地区财政承担的比例低于10%,充分缓解各地区财政压力。按照现户籍政策,各地人员流动比较频繁,其他地区养老机构也存在浑南区户籍人口,各地区人口总体动态平衡。
三、关于拓宽养老机构多维服务发展道路
市民政局实施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项目,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养老机构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开展公建民营,进一步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利用三年的时间,妥善解决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涉及底线安全的设施设备问题。推动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向护理型床位倾斜,从“补砖头”向“补人头”转变,对招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严格按照分类标准发放补贴,发挥差异化补贴引导作用。大力发展“医养结合”,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对同时提出申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按规定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按规定享受养老机构相关政策补贴。优化审批流程。2019年,我市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实行备案管理。通过整体托管、项目委托等方式,把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专业机构运营。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可享受相应财税优惠减免政策,养老服务用房在使用电水气热上,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感谢您对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处室: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
联 系 人:陈倩
联系电话:23474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