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市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四)组织研究全市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申报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名监督管理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指导各区县(市)殡葬管理、殡葬执法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沈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市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按照权限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对全市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
(十三)负责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的日常监管和培育扶持,推动环保公益组织健康发展。
(十四)负责监督殡葬服务单位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更新、改造陈旧火化设备和祭祀焚烧设备。
(十五)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