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21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养老服务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沈阳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
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重大部署,推动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顺应信息时代养老服务智能化发展趋势,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21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养老服务工作实际,现制定沈阳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眼于沈阳市多层次、多样化、差异化的养老服务需求,通过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服务对象家庭进行适老化、信息化改造,着力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护理服务向家庭延伸,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服务对象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智能看护,全面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做好相关政策引导、制度规范、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
——强化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我市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及其他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提供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依靠家庭支持。引导家庭成员充分履行家庭照护责任,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关爱。申请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家庭,需具备一定的居家照料条件,其中经老年人能力评估为重度失能的服务对象,应有共同居住的亲属或其他照料人。
(三)工作目标
发挥中央彩票公益金示范引领作用,以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为契机,通过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工作,实现养老服务机构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智能看护系统得到广泛应用,居家监护、衰弱干预、应急救助联络等服务有效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我市经济困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居家照护需求进一步满足,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实现融合发展。到2022年2月底,全市建成家庭养老床位4500张,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不少于9000人次。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服务对象
试点服务对象应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
1.户籍为沈阳市的特困分散供养人员,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经评估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的居家老年人。
2.自愿接受必要的家庭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设,使其居家环境符合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条件。本人或其监护人须与相关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二)遴选服务机构
可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服务机构包括三类:一是适老化改造机构;二是信息化建设与服务机构;三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适老化改造机构。应具有至少两年的居家适老化改造及运营管理经验,具有成熟的居家适老化改造评估能力、设计能力和施工改造能力,拥有稳定、高效的专业化工作团队。
2.信息化建设机构。能够承接服务对象家庭信息化建设和后续服务,包括智能看护平台建设,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以及24小时连续线上监测、呼叫应答和应急救助联络。所建设的智能看护平台需符合公安机关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并能够与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进行对接,传送数据。
3.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运营状况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成立、具备相应服务资质且在我市开展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是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二是基本医康养服务能力;三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四是24小时接受应急呼叫及处置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服务机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服务机构须提前为上门服务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相关服务保险。
(三)规范服务内容
一是家庭适老化改造。由承接适老化改造的服务机构参照《沈阳市2021年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及改造清单,对服务对象住所的居室、卫生间、浴室、走廊等关键位置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维保。其中,针对重度失能且长期卧床的老年人家庭,原则上只安装护理床和防褥疮床垫(不具备设床条件的家庭仅配防压疮床垫)。
二是家庭信息化建设与智能看护服务。由承接信息化建设的服务机构搭建智能看护平台,为服务对象居住场所安装必要的智能化服务设施设备,对服务对象提供主动关爱、健康监测、虚弱干预、应急救助联络等服务。
三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参照《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在该方案确定的9个服务项目基础上,增加喘息服务、助急服务等内容。同时,上门服务机构应采取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形式,每月至少1次派出签约医护人员或护理人员,入户对服务对象进行血压、心率等基础健康项目检查,普及健康生活常识。服务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采取“一户一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提供相应时长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三、工作流程
(一)机构招标
由区、县(市)民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服务机构招标(包括适老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居家上门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中标机构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区、县(市)民政局可结合实际对服务机构实施单独招标或合并招标。
(二)资格审批
由有居家照护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居住地社区提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申请,填写《沈阳市家庭养老床位建床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社区受理后,将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复审,再由区民政局审批。申请家庭养老床位的老人不再重复申请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三)能力评估
按照《沈阳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由各地区民政局招标确定的评估机构对通过申请的服务对象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计划制定
1.制定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设方案。由项目承接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结合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居住环境等,分别为服务对象制定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设方案。
2.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由服务对象根据当地民政局公布的中标服务机构名单,就近选择上门服务机构。由项目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计划。
(五)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分别签订家庭适老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约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工程时间、服务计划等,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六)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养老床位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所属地区民政局备案。各地区民政部门要按要求将有关数据信息录入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和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做好更新维护。
(七)床位建设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协议内容,依次为服务对象进行家庭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设。由中央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和公益活动等,应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见附件5)。
(八)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智能看护系统监测员、接线员分别进行岗前培训;对服务对象及同住人进行适老化产品、智能设备使用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九)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十)工作验收
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由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家庭养老床位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工作,由各地区民政局组织验收,市民政局适时按比例进行抽检。
(十一)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
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县(市)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但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设费用则需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发生第3种情形时,相关区县(市)民政局应积极帮助服务对象从已中标机构中重新选定服务机构。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签约服务对象生病住院或外出等个人原因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服务时长清零。
四、扶持政策
(一)老年人能力评估补贴政策
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标准,按照《沈阳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试行)》指导价格执行,费用由市以上资金承担。
(二)适老化改造补贴政策
适老化改造费用标准,按照《沈阳市2021年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相关政策执行,每户最高补贴3000元,费用由市以上资金承担。每个老年人家庭只可享受1次适老化改造补贴,已完成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2020年沈阳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家庭不再重复享受改造补贴。
(三)信息化建设及运营补贴政策
信息化建设及服务运营所需费用,由市以上资金承担,每户最高补贴2000元(含设施设备和一年服务费)。每个老年人家庭只可享受1次信息化建设补贴,已安装“智能三表”的家庭不再重复安装相关设备。
(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
上门服务补贴标准,按照《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3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1:1配比,纳入2022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服务对象能力评估等级,重度失能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45小时,中度和轻度失能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30小时。其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20小时;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可同时享受30-45小时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以上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成立本地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效落实资金保障。在参照本实施方案、充分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及配套制度,并围绕工作目标列出计划书、任务表。
(二)凝聚工作合力
各地区民政局应组织街道、社区做好服务对象的摸底调查,并积极帮助、指导服务机构对接服务对象,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答疑解惑,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需求,及时协调服务机构予以满足,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三)强化督导检查
市民政局定期对各地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推进情况开展调度,及时向省厅报告工作进展并协调解决各地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区民政局要通过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评估,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绩效评价和退出制度,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
(四)落实风险防范
各地区民政局要指导、监督服务机构制定风险预案、完善各项保险措施,做好各项服务事项和服务风险告知,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关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运营、服务等方面的咨询和投诉。在服务协议约定期间发生的服务质量、服务安全、欺老虐老以及其他涉及合同纠纷等问题的,由签约服务机构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沈阳市家庭养老床位建床申请审批表
2.沈阳市家庭养老床位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
年用品配置清单
3.沈阳市家庭养老床位信息化建设及服务指导目录
4.沈阳市家庭养老床位上门服务项目指导目录
5.“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附件1
沈阳市家庭养老床位建床申请审批表 | |||||||||||
建床地区:________区_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社区 | |||||||||||
老人姓名 | 联系 电话 | 本人联系电话 | |||||||||
性 别 | 紧急联系人1 | 姓 名: 联系电话: | |||||||||
年 龄 (周岁) | 紧急联系人2 | 姓 名: 联系电话: | |||||||||
可支配 月收入 | (元) | 身份证号 | |||||||||
户籍地 | 沈阳市 区 街道 社区 | ||||||||||
申请资质 (身份) |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60周岁及以上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选择保留补贴的,上门服务时长为20小时) 取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选择取消补贴的,上门服务时长为30-45小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手写选项,并签字确认)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及以上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60周岁及以上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60周岁及以上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在所选项□内划√,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申请建床 住宅地址 (蓝牌号) |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与户籍地属同一地区:□是/□否(在所选项□内划√) | ||||||||||
申请建床 住宅情况 | 房屋建筑面积 | ( )㎡ | 接受 改造 情况 | □未接受过任何政府保障改造 □已享受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已享受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已安装“智能三表” | |||||||
产权人姓名 | 产权人 联系电话 | ||||||||||
同住人 姓名 | 同住人 联系电话 | ||||||||||
申请人 (代办人)确认 | 本人自愿申请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同意并遵守政府相关补助规定,自愿接受必要的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履行相关协议(合同)。
申请人(代办人)签字: | ||||||||||
产权人 确认 | 本人作为房屋产权人,自愿接受相关机构对该住宅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履行改造协议(合同)。 产权人签字: | ||||||||||
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 (根据评估报告在 对应项目下方划√) | 重度 (长期卧床) | 重度 (失智) | 中度 | 轻度 | 自理 | ||||||
老年人能力 评估机构确认 |
评估人(签字): 评估机构(盖章):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 ||||||||||
居住地居民委员会 受理意见 | □符合/□不符合家庭养老床位申请资质。(在对应□内划√)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建床项目: □家庭适老化改造(已享受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或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不再选取) □家庭信息化建设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在对应□内划√) | |||||||||||
居住地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 □同意/□不同意该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床申请。 (在对应□内划√,选择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不同意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居住地区民政局 审批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 件 (由区民政局留存) | □ 申请人户口簿 □ 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 □ 申请人申请资质证明材料(特困分散供养救助供养证、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证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证) □ 改造房屋房产证明 □ 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 ||||||||||
注:此表一式3份,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各1份。 |
附件2
沈阳市家庭养老床位居家适老化
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清单
序号 | 对象类别 | 改造类别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1 | 重度失能且长期 卧床老人 | 卧室改造 | 配置 护理床 | 帮助失能老年人完成起身、侧翻、上下床、吃饭等动作,辅助喂食、处理排泄物等。 |
2 | 配置防 压疮垫 | 避免长期乘坐轮椅或卧床的老年人发生严重压疮,包括防压疮坐垫、靠垫或床垫等。 | ||
3 | 其他老人 | 门改造 | 安装闪光 振动门铃 | 供听力视力障碍老年人使用。 |
4 | 地面改造 | 防滑处理 | 在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铺设防滑砖或者防滑地胶,避免老年人滑倒,提高安全性。 | |
5 | 高差处理 | 铺设水泥坡道或者加设橡胶等材质的可移动式坡道,保证路面平滑、无高差障碍,方便轮椅进出。 | ||
6 | 卧室改造 | 安装床边 护栏 (抓杆) | 辅助老年人起身、上下床,防止翻身滚下床,保证老年人睡眠和活动安全。 | |
7 | 如厕洗浴设备改造 | 安装扶手 | 在如厕区或者洗浴区安装扶手,辅助老年人起身、站立、转身和坐下,包括一字形扶手、U形扶手、L形扶手、135°扶手、T形扶手或者助力扶手等。 | |
8 | 配置 坐便椅 | 辅助卫生间为蹲便设施的老年人如厕。 | ||
9 | 配置 淋浴椅 | 辅助老年人洗澡用,避免老年人滑倒,提高安全性。 | ||
10 | 老年用品配置 | 手杖 | 辅助老年人平稳站立和行走,包含三脚或四脚手杖、凳拐等。 | |
11 | 轮椅 /助行器 | 辅助家人、照护人员推行/帮助老年人站立行走,扩大老年人活动空间。 | ||
其他自费项目 | 经与服务对象协商后,双方确定的其他服务于老年人日常生活的适老化改造项目及相关设施设备。 |
附件3 沈阳市家庭养老床位信息化建设及服务 指导目录 | |||
统一建设项目 | 区级家庭养老床位管理运营信息系统(需与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对接) | ||
基础服务(必选) | 信息化建设指导目录 | 服务内容 | |
针对全体 服务对象 | 1.数据网关设备 | 用于串联所有智能设备,实现各设备与平台稳定互联,保证数据传输稳定。 | |
2.语音或视频互联设备 | 用于开展日常主动关爱服务,包括呼叫应答、天气提醒、防范宣传、心理疏导、政策解答、出行路线协助等服务。 | ||
3.紧急呼救设备 | 支持一键呼入服务中心调度室;服务中心根据老人需求进行解答、指导;代为联系子女及其他紧急联系人;必要时进行120代叫服务。 | ||
4.烟感报警、燃气报警、浸没报警(已安装“智能三表”不再重复安装相关设备) | 根据设备功能选择安装于客厅、卧室、厨房等场所,实时烟雾火情监测、燃气泄漏监测、漏水报警监测,防止危险发生。 | ||
5.健康情况数字化管理 | 上传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及日常体检数据等,掌握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用药提醒。 | ||
个性化精准服务 | 信息化建设指导目录 | 服务内容 | |
重度失能 | 长期 卧床 | 1.生命体征监护设备 | 对服务对象生命体征进行实时监测,包括心率、呼吸频率、睡眠监测,异常报警,进行应急干预等服务。 |
失智 | 2.电子围栏 | 通过智能穿戴设备,主要针对失智老人设置电子围栏和定位,防止老人意外走失。 | |
中度失能 | 1.红外人体感应设备 (主要针对能活动的部分失能老年人,有同住人的不适用) | 感应人体活动,采集行动数据,分析久卧不起、摔倒等异常状态,进行应急干预等服务。 | |
2.电子围栏 (主要针对行动自由但中度失智老人) | 通过智能穿戴设备,主要针对失智老人设置电子围栏和定位,防止老人意外走失。 | ||
3.睡眠检测设备 | 对服务对象睡眠时的生命体征进行实时监测,采集心跳/呼吸率/、打鼾、离床/在床等数据,异常报警,进行应急干预等服务。 | ||
轻度失能 | 1.红外人体感应设备 (有同住人的不适用) | 感应人体活动,采集行动数据,分析久卧不起、摔倒等异常状态,进行应急干预等服务。 | |
2.门磁感应设备 | 感应入户门出入情况,开门超时报警,分析异常状态,进行应急干预等服务。 | ||
3.电子围栏 (主要针对行动自由但轻度失智老人) | 通过智能穿戴设备,主要针对失智老人设置电子围栏和定位,防止老人意外走失。 | ||
其他自费项目 | 经与服务对象协商后,双方确定的其他服务于老年人日常生活的智能化设施设备及配套服务。 |
附件4
沈阳市家庭养老床位上门服务项目指导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内容 | 结算工时 |
1 | 理 发 | 头发的修剪、清洗等,不包含焗油、染发等 | 0.5小时/次 |
2 | 助 浴 | 擦浴、淋浴等并更换衣物 | 2小时/次 |
3 | 送 餐 | 将餐饮送到指定地点(餐费另计) | 0.2小时/次 |
4 | 制作老年餐 | 入户为老年人制作“二菜一汤”套餐(不含食材) | 1小时/次 |
5 | 室内清洁 | 老年人居室的地面、桌椅、餐具、床和衣物等清洁、整理(不含擦玻璃) | 1.5小时/次 |
6 | 助 行 | 陪同老年人在住宅附近周边区域户外散步或陪同老年人就近购物、探访等 | 1小时/次 |
7 | 起居照料 | 清洁面部、口腔、手部、梳头、穿衣和如厕 | 1小时/次 |
8 | 失禁清理 | 为大小便失禁的老年人提供皮肤的清洁服务 | 0.5小时/次 |
9 | 生活自理 能力训练 | 帮助肢体活动障碍的老年人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 1小时/次 |
10 | 喘息服务 | 安排护理人员上门或者将老人接到服务机构进行替代照料,为老人家属提供休息时间。 | 4小时/次 |
11 | 健康管理 | 以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形式,每月至少1次派出签约医护人员或护理人员入户对服务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 - |
12 | 助急服务 | 配合信息化智能看护系统,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相应助急服务。 | - |
其他自费项目:超出补贴范围、补贴上限、补贴时长产生的费用,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协商议定。 |
附件5
“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