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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07/29)
时间:2021-07-29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社区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结合工作实际,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办法》(沈民发〔2018〕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需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4号)、《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室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践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理念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专项行动方案》(沈委办发〔2021〕1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工作者是指在本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包括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社区干事。

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和考核由市、区(县市)两级民政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执行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的决策部署,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精心做好公共服务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建设文明和谐社区;

3.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调推动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社区公益项目、慈善活动和志愿互助服务;

4.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5.协助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工作;

6.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政策执行情况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在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7.完成党委、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产生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招聘方式产生。

1.选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依法选举或任命方式,产生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有关规定,通过依法选举方式,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

    2.招聘。坚持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聘用产生,切实做到“逢进必考”。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岗位出现空缺时,由各区、县(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根据缺额情况制定招录工作方案,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后,面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招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按照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进行综合评定,面试中应包括心理素质评估环节。各区、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居民给予适当倾斜。社区工作者招录具体事宜以公告为准。

第七条  报考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有较强的群众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服从组织分配,恪守职业道德。

2.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一般应为本市常住居民。

3.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文字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

具体条件由各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社区工作者配备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的配备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社会参与、规范推进”的原则。市民政局综合考虑区域面积、社区数量、居民区规模、人口数量等要素,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核定各区、县(市)社区工作者的数额配备,保持社区工作者规模适度、结构合理。

第九条  按照常住人口每300户配备一名社区工作者的标准,统筹考虑社区运行和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由各区、县(市)民政局自行制定本地区各街道(乡镇)社区工作者人员分配方案。

在区域性的楼宇、商圈、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红色驿站),可安排1—5个社区工作者,定期轮换做好服务工作。市、区(县市)社区工作者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1—5个社区工作者,负责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章 社区工作者管理

第十条  按照市级指导,区、县(市)负责,街道实施的原则,对《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办法》(沈民发〔2013〕11号)执行前产生和执行后通过招聘方式产生的社区工作者实行实名制登记。社区工作者实名制登记信息的新增、变更和退出,由街道提出申请,经区、县(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备案后生效。

结合专职网格员队伍建设实际,探索适时将其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由各区、县(市)社区工作者协会与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应与任期保持一致,实行一届一签。社区干事自入职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后劳动合同期限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实行一届一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在退休后继续聘用的,签订劳务协议。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跨区、县(市)调任须满足以下条件:

1.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社区工作者;

2.在调出的区、县(市)社区岗位上工作满五年,且上一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及以上;

3.调出和调入地区民政局均同意,且调入地区社区工作者岗位有缺额;

社区工作者不得以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身份跨区域调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借调社区工作者。未按照规定擅自借调社区工作者的,一经查实,核销借调社区工作者配额,产生的缺额不予补充。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社区工作者协会依托社区工作者实名制登记系统建立社区工作者电子档案。社区工作者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社区工作者基本情况及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薪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社会监督机制,对社区工作者基本信息、工作职责、在岗情况进行公示,设立市、区(县市)两级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社区工作者待遇

第十六条  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设立岗位等级序列,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薪酬制度并完善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社区工作者薪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社区工作者薪酬由基础工资、绩效奖金、补贴构成,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享有年休假、继续教育等福利待遇。

第六章  社区工作者培训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市、区(县市)、街道三级社区工作者培训体系,培训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培训类别主要包括初任培训、岗位培训、日常教育培训等,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务知识、政策法规、居民自治理念、职业道德、全科业务、工作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培训情况应记入社区工作者档案,培训成绩纳入社区工作者年度综合考核,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七章  社区工作者激励

第二十二条  将社区党组织书记纳入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注重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加大从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干部力度。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社区工作者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各类竞争性选拔,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三条  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社区岗位上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或劳动模范,或担任过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社区工作者,且近五年考核等次均为优秀的,在其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可继续聘用,并在换届选举中予以优先推荐。社区党组织或居民委员会获得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对时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可参照个人获得相同等级表彰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建设先进单位和社区进行表彰,报刊、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报道社区工作者中的典型人物及其先进事迹,充分展现广大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风采和良好形象,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营造重视、关心、支持社区工作者队伍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社区工作者考核

第二十五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工作机制,健全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以考勤结果、工作年限、奖惩情况、岗位职责、所承担工作任务、综合表现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调整岗位、等级、薪酬待遇,实施奖励惩戒,续聘解聘等的重要依据。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社区工作者停发下一年度绩效奖金。

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区、县(市)负责制定。

第九章  社区工作者退出

第二十七条  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具有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出情形的,应对其依法启动免职或罢免程序,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立即解除。

第二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立即解除:

1.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2.受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受撤职及以上政务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5.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6.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

第二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退出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社区工作者退出后,与社区工作关系自动解除,其享受的社区工作者待遇即行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社区党组织成员的管理,由市、区两级党委组织部门具体指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8年印发的《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办法》(沈民发〔2018〕2号)同时废止。


文件链接:沈民发〔2021〕22号-关于修订印发沈阳市社区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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