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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遗体运输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2021/11/18)
时间:2021-11-18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民政局、公安局、卫健局,市民政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为巩固我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有效解决殡葬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遗体运输车辆管理,现制定本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沈阳市遗体专用运输车辆外观示意图

2.沈阳市遗体外运申请表

3.沈阳市遗体外运证明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8日

                                

                             

沈阳市遗体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服务,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运输车辆管理适用本规定。

 我市设立殡仪服务单位,必须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从事遗体运输业务,必须由殡仪服务单位承办。殡仪服务单位必须使用喷涂专用标志的接尸车辆(以下称为遗体专用运输车辆),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沈阳市回龙岗殡葬服务中心承办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遗体运输工作。其他殡仪服务单位承办所在区、县(市)遗体运输工作,根据群众治丧需求,允许沈阳市内跨区域运输遗体。

 遗体坚持就近火化原则,严禁外运土葬。因特殊原因需要运往外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使用遗体专用运输车辆运输。需要出境或者入境运输遗体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 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执行。

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遗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及消毒并立即火化,不得进行遗容瞻仰、告别等活动。

 我市遗体专用运输车辆应当统一涂装并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公示。涂装工作由各殡仪服务单位负责,确保车辆标识清晰,内部清洁卫生。少数民族遗体专用运输车辆的标识设计及车辆使用由市回龙岗殡葬服务中心负责,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遗体专用运输车辆司乘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牌,认真核对遗体身份、检查死亡证明等相关证件,收敛遗体时要做到文明操作,稳抬轻放,善待逝者。对不按规定擅自出车、公车私用的,由所属殡仪服务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殡仪服务单位应对前来运输遗体的车辆进行记录,发现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及时报告属地民政部门,由属地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属于市级或跨区(县、市)的,由市级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发现将遗体专用运输车辆以外包或租借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与中介服务机构捆绑服务、跨区运送遗体牟利等行为的,可向市级民政部门实名举报(举报电话024-88564421),由市级民政部门移交属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卫健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遗体管理,严禁私自运输遗体。

第十条  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路检路查,对车辆擅自拆卸座椅,改变车身颜色,拼装机动车,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从事遗体运输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擅自从事遗体运输业务的,依据《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27日制定的《沈阳市遗体运输管理规定》(沈民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文件链接:沈民发〔2021〕34号关于印发沈阳市遗体运输车辆管...

文件链接:沈民发〔2021〕34号关于印发沈阳市遗体运输车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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